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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4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该解释要求,公司“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其他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的业务,对2021年度报表数据无影响。

5、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授权事项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相应修订公司会计制度。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4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

追溯调整说明的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文件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均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5、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选择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追溯调整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追溯调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21年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21年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本次追溯调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21年期初数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3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 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华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业务和未来发展审计的需要,经慎重筛选、调查和考虑,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其2022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2020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8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

拟聘任本所上市公司属于“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 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3、诚信记录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洪跃,中国注册会计师。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2)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汪国海,注册会计师。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7年。201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1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了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其2022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事前就拟向董事会提交《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予以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专业水平,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3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9年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募投项目“年产50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差别化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予以结项,同时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金额4,371.72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合计1,085.19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未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将前述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流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768,115.00股募集配套资金,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8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949,999,987.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39,088,768.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10,911,218.99元。

上述募集资金2,949,999,987.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32,574,999.89元后的余额2,917,424,987.11元,已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中心开立的393575676554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瑞华验字[2019]01970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取消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太仓逸枫),将该两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收购杭州逸暻100%股权以及年产100万吨智能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

三、本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1、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节约及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依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加强项目的预算和管理,合理降低了成本和费用,不断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截至2022年4月25日,有关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能够满足目前的生产经营需求,无需继续投入资金。

2、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5日,2019年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拟合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91,091.12万元,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288,785.36万元,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4,371.72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合计1,085.19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计划

鉴于恒逸石化2019年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需继续投入资金,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将2019年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4,371.72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合计1,085.19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并在上述资金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后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恒逸石化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完成募投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实公司的流动资金,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恒逸石化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21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21年度监事会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3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2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因公司需要,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新增如下:

2022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新增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签订2022年度PX产品购销协议、辅料产品购销协议;与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2年度锦纶切片购销协议、辅料产品购销协议。

因逸盛新材料和恒逸锦纶均为公司关联方,且交易事项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公司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权限,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2022年度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逸盛新材料销售PX产品金额不超过127,000万元,销售醋酸金额不超过14,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本次向逸盛新材料销售PX产品新增金额 310,000 万元,销售醋酸新增金额41,670万元。故,本年度累计向逸盛新材料销售PX产品金额不超过437,000万元,累计销售醋酸金额不超过55,670万元。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及金额的授权期限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审议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批准之日止。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FXPF3N

3、法定代表人:徐保岳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路1号

5、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6、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

9、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10、经查询,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74328471J

3、注册资本:21,379万元

4、住所: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围垦十五工段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6、法定代表人:陈毅荷

7、主营业务:差别化民用高速纺锦纶切片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合法无须审批的项目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9、经查询,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三、关联关系

(一)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金融服务等的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向逸盛新材料销售PX

恒逸石化与逸盛新材料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需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采购PX, 2022年度逸盛新材料销售PX金额不超过310,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PX价格参考ACP合约价、普氏现货报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交易定价:参考相关市场月度平均价

结算方式: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2、向逸盛新材料提供醋酸产品

恒逸石化与逸盛新材料签订的关于醋酸的《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供应醋酸产品,2022年度能源品销售金额不超过41,67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甲乙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定价:参考相关市场月度平均价

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3、向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

恒逸石化与恒逸锦纶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供方: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

需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锦纶切片,2022年向恒逸锦纶采购金额不超过1,77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4、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

需方: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二氧化碳辅助材料,2022年辅助材料销售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辅助材料供需双方参照供方购入成本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定价: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协商确认

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情况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2022年度预计范围内新增的关联交易,在《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方根据市场价格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实施交易。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重要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保证重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有利于巩固和深化公司的战略布局,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因此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因此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仍将持续。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1.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向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2022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公司产业规模生产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

2、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事项。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3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暨2021年度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21年度监事会于2022年4月6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2年4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2021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2022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2-042)。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请见2020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2021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4.08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8.00亿元。同意公司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建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3,666,280,0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33,256,002.8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回购股份、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分配(转增)比例不变,调整相应的总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优化公司股本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审议通过《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2021年,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保证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满足内部控制的目标。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并进行了检查监督,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完整、真实的。

8、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其费用。

10.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项目“年产50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差别化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年产25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01《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签订2022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2年度公司向逸盛新材料销售PX和醋酸,其中:PX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10,000万元,醋酸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1,67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2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2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恒逸锦纶销售二氧化钛等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签订2022年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2022年度公司向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不超过1,770万元。

12、审议通过《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说明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21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2021年度监事会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3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参股公司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璟昕”)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拟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新材料”)与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方共同以现金方式对杭州璟昕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前,杭州璟昕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海宁新材料出资490万元,占杭州璟昕注册资本的49%;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控股”)出资510万元,占杭州璟昕注册资本的51%。

本次增资将新增杭州璟昕注册资本29,000万元,杭州璟昕各股东按上述持股比例认缴增资,其中:海宁新材料拟认缴增资14,210万元,青云控股拟认缴增资14,79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杭州璟昕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0万元,其中:海宁新材料出资14,700万元,占杭州璟昕注册资本的49%;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集团”)出资15,300万元,占杭州璟昕注册资本的51%。

(二)董事会审议增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关系

本公司通过海宁新材料持有杭州璟昕49%的股权,杭州璟昕为本公司间接参股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二、其他增资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73427

(3)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法定代表人:朱雅文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主要股东:施清荣持股70%,朱雅文持股30%。

(9)关联关系: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查,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不是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海宁新材料、青云控股分别对杭州璟昕增资14,210万元、14,79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海宁新材料的出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XN4H3P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23号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大厦2幢2203室

(6)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法定代表人:施清华

(8)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后,杭州璟昕的股权结构如下:

3、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

单位:万元

4、经查,杭州璟昕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增资是按照杭州璟昕各股东现时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增资。增资完成后,杭州璟昕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杭州璟昕各股东对杭州璟昕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因此,本次增资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增资方式公平合理,不损害本公司利益。

五、增资的主要合同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璟昕尚未与各方签署增资协议。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增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增资目的

本次增资有助于优化杭州璟昕的资本结构,提升杭州璟昕的资金实力,更能有效促进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

(二)存在的风险

受原材料价格及下游聚酯工厂需求波动影响,对供应链物流运输影响较大。杭州璟昕日常经营将面临市场波动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宁新材料使用自有资金对杭州璟昕进行增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增资完成后,杭州璟昕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八、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杭州璟昕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第十一届十七次董事会所审议关联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杭州璟昕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0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独立董事杨柏樟先生、杨柳勇先生和陈三联先生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签署了事前认可该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充实杭州璟昕的资本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杭州璟昕的资产负债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拓展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增资由杭州璟昕各股东按照现时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增资,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本次对杭州璟昕的增资事项。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述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璟昕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3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截至2020年10月22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1,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9,000,000.00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010108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于当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20年10月22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1904494210806);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3901170010902)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

为便于公司管理公司现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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