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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行政行为)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

  1.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属于的;
  3.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 建设军事设施的;
  6.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水土流失动的;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民办学校、私立医院行政行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和生活水土保持垃圾填埋水土保持场等常见项目不收水土补偿费。小微企业征收10%水土补偿费,也有些地属于区(廊坊固安房地产项目免征水土补偿费)。《河北省水土流失财政厅、行政行为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补偿费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5〕34号补偿费文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河北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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