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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会计人员经常遇到这个问题,给于公司员工出差补助是否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差旅费呢?拔打12366客服热线也咨询了一下。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这里所说差旅费津贴,作为非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报销标准,也不分境内与境外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实际操作中差旅费津贴是没有正式发票的,只是在报销正常的差旅费单据上额外加上差旅费津贴这部分金额,本身来讲并没有原始单据支持。实际工作上大多数企业也是这么操作的。

那么问题来了,长期驻境外人员公司给予的境外津贴是否也属于免税范围呢?12366客服热线回答 ,如果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贴那就要合并到一起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非工资性质境外津贴就是属于差旅费津贴,免征。那么如何界定呢?尚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欢迎大家给出建议。也有网友说到长期派出外地的工作人员,与本埠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工作地点的不同而已,因此,长期驻外工作人员按天发放的补助不属于“差旅费津贴”范畴,就应该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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