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
考点1:合法行政原则
1、法律优先: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行政管理、不得抵触法律规定、有义务积极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构成不作为违法
2、法律保留: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无授权不行政
考点2:合理行政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只能考虑、符合授权目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
三、比例原则
1、合目的性:行使裁量权、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措施、结果、手段、之间、正当
3、损害最小:可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应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4、法条示例
(1)《行政处罚法》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以事实为依据、与(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2)《行政强制法》5:行政强制设定实施应适当、非强制手段能达目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法》43: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紧急情况除外。不得对居民、(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迫使履行行政决定
考点3:程序正当原则
一、行政公开: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行政处罚法》4: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2)《行政处罚法》4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
(3)《行政许可法》5: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实施和结果、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9:公共利益、需公众广泛知晓、需要公众参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4: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5: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6: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公开
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听取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成立、应考虑采纳
1、决定前:告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理由
2、决定中:听取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
3、决定后:说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公益、采纳或不采纳观点证据的理由
4、法条示例
(1)《行政处罚法》6:(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不服的、复议或者诉讼
(2)《行政处罚法》3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权利)
(3)《行政处罚法》32:处罚中、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成立的应采纳、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4)《行政处罚法》41:不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拒绝听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除外
(5)《行政处罚法》4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
5、处罚听证程序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3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
(4)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应当公开
(5)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团讨论
三、公务回避
1、利害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2、保证中立回避:虽无利害关系、防止先入为主
3、法条示例
(1)《行政处罚法》37: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2)《行政处罚法》4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定主持人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3)《行政许可法》48: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以外、作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考点4:高效便民原则
一、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二、便利当事人原则:禁止增加程序负担、执法为民
考点5: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行政机关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二、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行政决定
2、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变更、废止、经法定权限和程序、赔偿补偿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
(1)存在受益行政行为,有可供当事人信赖的基础
(2)当事人具有信赖利益的实际损失
(3)信赖利益是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
4、法条示例
(1)《行政许可法》8:公民法人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变化、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造成损失基于补偿
考点7: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要由法律赋予相应、执法手段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题二 行政主体
考点1:行政主体的概念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事实管理职能、承受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1、功能:
(1)解决行政法控权对象问题:在法律关系中、居于不平等地位、对外开展行政活动、承担公法责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公法意义的法人:对内吸收公务员和内设机构人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行政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考点2:行政机关
1、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
(1)一般行政机关:政府
(2)专门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某项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
1)不包括政府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无独立外部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不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特殊或临时任务,设立的跨部门协作机构)3)不包括临时机构(为完成临时、突击任务,向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2、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派出机构:派出所、本质是派出的内设机构、原则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可做行政主体(警告、500以下罚款)
考点3: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1、被授权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无权授予处罚、许可、强制措施】、授权后、获得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行政管理活动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1)委托后果:被委托机关、不得以自己名义、行政管理承担法律后果
(2)委托的对象:各种机构组织或个人(因本质是找帮手,对象宽泛)
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后果:被授权、获得主体资格、被委托-无主体资格
(2)作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主体
(3)对象:无行政权能的机构组织-机关机构组织个体
考点4:行政主体的判定
1、权:12类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1)12类行政机关在行政越权、依然可作为行政主体:
1)超越法定授权幅度、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自行承担后果
2)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2)权利实际拥有、真正意思表示、是行政主体
2、名
专题三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考点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1、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权利义务、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1)特定性:是否面相未来反复适用
(2)处分性:客观上产生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主观具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
1)不具有处分性的事实行为:
l 暴力侵权行为(不可诉、国家赔偿)、行政指导、行政调解
l 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权利义务、(适用法律、事实证据、处理结果)均无实质改变、引起重复处理条件是申诉、重复处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自己和上级行政机关、不可诉、复议维持除外
l 过程性行政行为:准备性、部分性、阶段性
l 其他事实行为:服务性行为、补充性行为
(3)外部性:1)针对组织内部行为:上级对下级、行政组织内部权力划定、内部公文流转2)针对公务员的内部行为
(4)行政性:运用行政职权、对公共事务、管理
1)国家行为:政治职能、非管理职能
2)仲裁行为:仲裁机构、性质是民间团体;劳动仲裁、是准司法机关
3)行政协助执行行为:没有独立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观、如果扩大范围或违法执行、假借司法之名、实现自身意思表示、是具体行政行为
4)刑事司法行为:客观看授权(刑事诉讼法授权)、主观看目的(假借刑事侦查干预经济纠纷)
2、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收益的和负担的
(4)要式的和不要式的
考点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事实判断、成立时间、是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点、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时间起点
(2)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1)主体上:有行政职权、实施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有行为能力
2)内容上:设立、变更、消灭、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3)程序上: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
(3)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间
1)作为的成立时间:送达受领时、未经送达受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2)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l 积极不作为:从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
l 消极不作为:有法定履行期限的、法定期限届满成立;无法定履行期限的,2个月期满;紧急情况、不作为当场成立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成员、必须尊重。1)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2)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3)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受理和处理、4)其他社会成员、不得随意干预
(2)执行力:国家强制力迫使、履行义务
(3)确定力:过了救济期限、行为确定、不可通过争讼、撤销更改
3、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1)主体违法:无权限、纵向越权、横向越权、地域越权
(2)事实依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真实、证据无关联、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3)适用法律违法:合法行为认定违法、应用甲法而用乙法、适用甲条款而用乙条款、用未生效或已失效、适用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
(4)程序违法:告知违法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及享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
(5)明显不合理:不正当考虑(考虑不相关因素)、故意迟延和不作为、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4、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条件:重大且明显违法(正常人常识性理解、可明显看出):要求从事犯罪、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要求从事客观上不能实现、实施主体无行政主体资格
无效后果: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程序法上:随时向有权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被越权机关)主张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受原告资格限制、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可撤销的条件:一般违法、主体违法、法律依据违法、事实依据违法、程序违法、明显不合理、(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有权撤销的机关:决定机关、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3)撤销后果
程序法:撤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超期后有确定力;行政复议或诉讼、需经申请和提起、上级监督发现、可主动撤销
实体法:溯及(成立日)既往失去效力、撤销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受约束
处理后果上:给善意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赔偿、存在过错、不赔偿
(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废止或撤销、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
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废止使合法权益损失、补偿
5、行政行为违法的传染性(前置性的许可)
(1)实践中、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行为违法性、一般不传染给后续
(2)例外情况下、先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构成无效、必然影响后续行为效力、传染
考点3:行政行为定性
一、行政处罚
1、概念:行政机关、对行为违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减损权利或增添义务、制裁行为
2、核心性质:惩戒性(主观具有惩戒目的、客观通过增加新的负担)
3、特例:责令拆是行政处罚、拆是强制执行、没收是处罚、吊销是处罚、撤销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费”是行政征收
4、区别行政命令: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意思表示
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准许从事特定活动
2、行政确认: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关系、状态)、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且予以证明
(1)行政确认可诉(结婚登记是行政确认、设立登记是许可、变更登记是确认、房屋合格证是确认、核准是许可、交通事故认定是确认)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管理中、为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对人身自由或财产、暂时性控制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强制履行义务
3、区别
(1)目的不同:预防、执行
(2)有无基础决定:无、有
(3)时效不同:暂时、永久
(4)阶段不同:措施-处罚-执行
考点4: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一、行政处罚、许可和强制的设定权
行为类型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规章 | 市级规章 | 部门规章 |
处罚 | 所有种类 | 人身自由外 | 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新种类处罚外 | 警告、罚款(省人大及常委会定上限) | 警告、罚款(省人大及常委会定上限) | 警告、罚款(国务院定上限) |
许可 | 经常性许可 | 经常性许可 | 本地经常性许可 | 1年内临时性许可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强制措施 | 所有种类 | 人身自由、冻结、法律保留外 | 查封、扣押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强制执行 | 所有种类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不得设定 |
二、行政处罚、许可和强制的具体规定权
1、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许可种类、不得增设条件
2、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
3、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
问: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答:不可以。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市政府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专题四 行政许可法
考点1:行政许可的概述
1、行政许可的概念(一般禁止的解除):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从事特定活动
2、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性、受益性、要式性、外部性
3、行政许可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恩赐)与行政确认(公正)
1)是否具有赋权性:许可赋权、确认公正——产权登记是许可
2)是否具有责任性:许可有责、确认无责
3)是否具有溯及力:许可面向未来、确认面向过去
(2)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是行为形式):实践中往往初次登记是许可、之后的登记是确认
1)确认性登记2)备案性登记3)许可性登记
4、行政许可的类型
(1)法律分类
1)一般许可:1名工作人员形式审查、2名以上实质审查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利益行业市场准入、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
3)认可:职业资格、对公民需组织国家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对于法人和组织、需要考核
4)核准:对物品核准、2名以上工作人员
5)登记:企业或组织、设立(变更是确认)、特殊情况、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核查、两名以上
(2)附期限许可和不附期限许可:附期限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申请、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
(3)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和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受理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准予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特殊许可、招标竞标
(4)可转让的许可和不可转让的许可:原则不可转让、少数可转让(采矿、海域适用)
考点2: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1、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
(1)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
2、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的权限范围
(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法无设定、下级法才可设定
2)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行政许可条件:未制定法律、有必要、除临时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认定及常委会指定法律、或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政府设定非经常行政许可条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有必要、满1年需继续、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权限: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种类、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地方性许可的特别禁止:禁止设定全国统一的认可事项、禁止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许可、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3、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程序
(1)实体条件:省政府有权、由行政法规设定、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
(2)程序条件:经国务院批准
考点3: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实施
(2)授权实施:有公共管理职能、(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
(3)委托实施: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许可应公告、被委托者不得在将许可转委托
(4)办公方式改革:许可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
1)集中办理:多个机关的许可权、集中于一个机关、权力所有权转移、被告为新机关
2)联合办理:办理许可地点集中
3)统一办理:许可涉及多部门、某机关为主、统一受理申请、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2、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1)申请:书面、可委托(依法应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受理:1)受理:符合受理条件2)补正后受理:可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3)不受理:依法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材料缺失或错误,告知补正后,仍未依法补充更正4)受理或不受理,均出具加盖专用印证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许可审查:需对材料实质内容核实的、2名以上、核查
2)听取意见: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
3)材料报送:需跨级审查、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4)决定
1)决定的时间:单个许可2决定20 10、平级多个许可决定45 15、跨级许可决定,下级20
2)决定的形式:要式行政行为、准予或不准予、必须书面、准予许可还应公开
3)决定的效力: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原则全国有效、也可将许可效力限制在一定区域(法考C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在本区域
(5)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10日内
3、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1)听证范围:依职权(涉及重大公益)、依申请(涉及重大私人利益)、依职权应当向社会公告
(2)听证程序
1)听证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5日内提、20日内组织、7日前时间地点通知、必要时公告
2)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许可的审查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3)听证笔录:行政机关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只能用笔录记载的事实作为许可依据)
4)听证公开、听证免费
问题:根据材料一,工商局的许可的实施应该遵循哪些程序?
答:(1)申请人四金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第29条。(2)对于受理,四金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工商局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符合要求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32条。(3)工商局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与实质审查(如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等)。另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面的意见。第34条。(4)工商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第34条、第42条、第43条。
问:材料一中,工商局能否公开四金的个人信息?
答:不能。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四金提交的个人信息未向外界披露,所以工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款【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考点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手段:对产品抽样检查、生产经营场地实地检查、查阅或要求报送材料、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共有权查阅、不得妨碍正常生产经营
2、监督检查的后果
(1)发现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1)责令改正(强制措施):资源利用特许的责令改正(未依法履行开发义务)、对市场准入特定的责令改正(不履行普遍服务、廉价服务、持续服务)、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电梯、锅炉、观光索道、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改)
2)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实施许可活动、严重违法
(2)发现获取许可中存在违法(撤销)
1)有权撤销的机关:决定机关、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2)撤销理由:被许可人违法、行政机关违法、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机关主动撤销
3)许可撤销后的处理:溯及既往的失去效力、因行政机关违法被撤销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应当赔偿、因被许可人违法被撤销(不赔偿、处罚、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未遂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警告、若公安安全人身案件生命财产案件,禁止1年申请该许可)
(3)发现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废止许可(撤回)
1)适用情形:已合法取得、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废止、客观情况变化
2)法律效果:自撤回之日失去效力、造成损失应当补偿、
补偿程序:先向行政机关提申请、不答复或对补偿不服、提行政诉讼
补偿标准:实际损失标准(一般许可)、实际投入标准(特别许可)、法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文件有规定从规定)
补偿可调解:参照赔偿调解规定
(4)发现许可无法继续(注销):当事人、无法继续、许可活动、原发证机关、需办理注销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赋予自然人特定资格、死亡3)组织终止4)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5)不可抗力
3、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的收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专题五 行政处罚法
考点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1、行政处罚的概念:核心性质是惩戒性、是区别其他负担行为、(目的是惩戒、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1)不具有惩戒性而非处罚的行为:滞纳金(目的是催收、行政强制执行)、收费行为(行政征收)、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命令)、取缔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撤销行为(自我纠错)、注销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其他(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考点2: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1、设定权:
(1)法律、
(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3)地方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种类处罚、外
(4)规章:警告、罚款(部门规章限额有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2、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上位法优先、可在上位法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具体规定
问题: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职权作出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李吉程不服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应以谁为被告?
答:(1)有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本案中,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3条的规定获得了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获得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17条。
(2)应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13条以及第1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南宁市政府可以对高新区管委会等派出机构予以明确授权,由其履行法律赋予南宁市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获得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且案涉农业养殖设施所在地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地域范围,因此,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实施涉案强拆行为,李吉程不服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应以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被告。法条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64、68条。
考点3:行政处罚的实施
1、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地、有权行政机关、管辖
(2)集中实施:
1)主体限制: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有关机关处罚权;
2)权限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只能由公安行使、国家垂直领导部门的处罚权只能由本部门行使,不能被集中实施
2、授权实施
1)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3)授权后果:成为行政主体、对事实行政处罚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
3、委托实施: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行政主体、可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被委托者不能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考点4:行政处罚的调查
1、传唤: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受害人、证人、不得适用传唤
2、检查:对象是违法行为相关的场所和物品、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证明文件、有必要立即检查的、出示工作证可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证明文件
3、扣押:与案件有关物品可以扣押、无关不得扣押。被侵害人和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登记
4、法条示例
(1)《行政处罚法》37: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并协助、不得阻挠、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可抽样、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先登记保存并7日内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或有关人不得销毁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2)《治安管理处罚法》93:只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能做处罚决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79: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处罚根据
(4)《治安管理处罚法》82: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办案部分负责人批准、适用传唤证、现场发现、出示工作证、可口头传唤、在询问笔录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法》83:传唤后及时询问、不得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原因和依据告知)
(6)《治安管理处罚法》84: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应签名或盖章、询问的警察也应签名、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应准许、必要时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7)《治安管理处罚法》85:警察在公安机关外询问、被害人或证人、应出示工作证
(8)《治安管理处罚法》88: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在笔录注明
考点5: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1)调查:
1)执法人数: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
2)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7日内作出决定
(2)审核: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核查、初次从事应当通过法考、取得执业资格
(3)决定:原则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较重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
(4)送达:当事人在场、当场送达、不在场、7日内送达
问:罚款时应该遵循什么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答:1、应当先调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罚:处罚的时候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书面的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且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方式和期限;3、如果当事人符合听证的条件,应该安排听证;4、原则上应当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机关分离,但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也可以当场收缴,但是应该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6条、第39条、第46条。
(2)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
问题: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法条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
2、简易程序
(1)条件:事实清偿、证据充分、有法律依据
1)一般罚:公民50以下、单位1000以下、警告
2)治安罚:公民200以下、警告
(2)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处罚、当场送达、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
(1)条件:只有依申请、无依职权、下列为应告知
1)一般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2)治安罚: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3)特别注意:拘留不属于应当听证、但可以听证
(2)时限: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听证会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
(3)回避:参与调查程序、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主持人
(4)公开: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5)代理:当事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
(6)笔录: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无案卷排他效力
(7)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考点6: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1、责令改正: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处罚
2、一事不二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二次以上、罚款
3、处罚时效:违法行为2年、治安6个月、税收5年(1)从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连续或持续、从终了之日起算(2)连续和持续、是违法行为、非违法结果(3)违法建筑处罚是例外、只要违法建筑持续存在、就可作出责令拆除处罚(4)仅处罚有时效、其他负担性行为无时效
专题六 行政强制
考点1: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基础决定:强制执行有基础决定、不履行、才会强制执行;强制措施无基础决定、可直接动用强制
(2)行为目的: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基础决定内容;强制措施为了控制和预防(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3)时间长短:永久性VS暂时性
(4)行为阶段: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2、法条示例
(1)《行政强制法》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对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财物暂时控制。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申请法院、对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履行义务
(2)《行政强制法》9: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公民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
(3)《行政强制法》12: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排除妨碍恢复执行、代履行、其他
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核心目的:控制与预防、惩戒目的
(2)行为期限:行为作出时、处罚期限确定、强制措施期限不确定
(3)发生阶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考点2: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1)法律:行政强制措施-所有种类、行政强制执行-一律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行政强制措施-除限制人身、冻结、法律保留外
(3)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4)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
(5)注意:下位法可对上位法作具体规定、不得抵触对象、条件、种类
考点3: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 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 |
被授权组织 | 权利来源:法律、法规 授权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 权利来源:法律、法规 授权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 权利来源:法律、行政法规 授权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
被委托机关 | 委托后果:受委托对象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授托对象:事业组织 | 委托后果:受委托对象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授托对象:行政机关 | 禁止委托 |
集中实施 |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可决定一个机关行使。 国家垂直领导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权不得集中 | 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 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机关,可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处罚有关的强制措施 |
考点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报批:实施前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限制财产、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紧急情况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还机关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立即补办手续
(2)表明身份: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
(5)听取:听取陈述申辩
(6)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注明;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见证人签章
2、查封、扣押的特别程序
(1)实施对象(三个不得一个限于):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不得查封扣押生活必须品、不得重复查封
(2)形式要求:当场交付、决定书、及一式两份的清单、载明行政机关名称、印证、日期
(3)实施期限:30 30,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时间
(4)实施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5)财物保管:行政机关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赔偿;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有权追偿
(6)后续处置:1)没收、销毁:当事人违法2)解除强制措施:无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查扣期限届满3)解除后应立即返还、已将鲜活或其他不易保管拍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显著低、补偿
考点5: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
1、代履行条件: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
2、代履行主体:自己代履行、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3、立即代履行:需立即清理、当事人不能清除(道路、航道、河道、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污染物)、不经过一般程序、直接立即
4、代履行程序《强制法》51: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考点6:间接强制执行——执行罚
1、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限制:
(1)告知义务:标准、告知、当事人
(2)数额上限: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3)期限上限: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只能、转拍卖或划拨
2、执行顺序:金钱类义务的给付、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必经过程、先间接后直接、先处30日的执行罚、仍不履行予以划拨或拍卖
考点7: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
1、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执行罚(每日罚款数额3%)):一般行政机关均有
2、直接强制执行
(1)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强制执行:1)人身强制-公安、国安2)存款划拨-税务、海关3)拆除违法建筑-县级以上政府
(2)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履行期届满3个月内
(3)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催告不履行、已查封扣押、可拍卖抵罚款
考点8:行政机关自行直接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1、法定程序:先催告履行义务、书面形式(记载期限、方式、金额和给付方式)听取陈述申辩、充分听取意见、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
2、法条示例
(1)《行政强制法》35:强制执行前、先以书面形式催告、载明(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有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有申诉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36: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对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记录和复核、成立的采纳
(3)《行政强制法》37: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可以作强制执行决定、书面形式载明(当事人姓名地址、执行理由依据、执行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期间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立即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法》4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法定期限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依法强拆
问题: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理由如下:(1)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催告、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未对李吉程进行催告,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就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而不合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7条第1款。
(2)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行为尚在当事人对第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法条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
考点9:行政机关自行直接强制执行特殊程序
(1)《行政强制法》39:下列情形之一,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4)行政机关认为需中止其他5)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6)无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无能力履行、中止满3年不再执行
(2)《行政强制法》40:下列情形之一,终结执行:1)公民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2)法人或组织终止、无财产、无义务承受人3)执行标的灭失4)行政决定被撤销5)行政机关认为其他
(3)《行政强制法》41:执行中或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决定、被(撤销、变更、执行错误)、恢复原状或退还财产、不能的依法赔偿
(4)《行政强制法》4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情况下、可与当事人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
(5)《行政强制法》43: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紧急情况除外、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停电、停热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
考点10:非诉执行
1、申请期: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义务履行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内、同时、催告、已满10日
2、申请地: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不动产所在地
3、法院审查标准与期限:(1)书面审查、符合规定、法定执行效力、受理之日起7日、执行裁定;(2)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合法权益、裁定前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问题: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是什么样的?
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为:(1)提出申请;(2)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3)法院决定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强制,或者通知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0条、161条。
专题五 政府信息公开
考点1:政府信息的界定及公开主体
1、政府信息:行政管理中、政府制作的信息、为履行职能获取的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公开主体: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1)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取得有效授权、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公开
2)两个以上共同制作:牵头机关、负责公开
问题:商业银行是否有义务向李某公开征收补偿款总额和具体发放情况?
答:滨海市商业银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没有义务公开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才存在信息公开的情况,滨海市商业银行不属于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法条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第1款【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考点2:公开的范围
(1)《政府公开条例》14: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予公开
(2)《政府公开条例》15: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
(3)《政府公开条例》16: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
(4)《政府公开条例》17: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报主管部门或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5)《政府公开条例》32:依申请、公开会损害第三方、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意见书15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依据本条例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且理由合理、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问题:能否根据申请,公开截至2019年7月1日幸福小区住户拿到补偿款的具体情况(有多少户拿到了补偿款、这些住户拿到多少补偿款)?
答:滨海市人民政府应公开具体分配情况1.0删除个人隐私信息之后(0.5)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0.5)个人隐私信息与其他信息能够区分的(0.5)应当区分之后公开政府信息(0.5)
问:事实一中,天乐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答:直接不予公开0.5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0.5)15个工作日(0.5)合理理由(0.5)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公开(0.5)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0.5)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0.5)
考点3:主动公开的程序
(1)《政府公开条例》19:公共利益调整、需公共广泛知晓、公共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2)《政府公开条例》2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3)《政府公开条例》25:应当、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设备、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4)《政府公开条例》26: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规定
考点4:依申请公开
1、申请
(1)取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要求
(2)应当书面、确有困难、可口头
(3)申请应包含: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便于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受理:(1)当面申请:提交之日为收到之日(2)邮寄申请:签收日为收到日(3)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4)互联网或传真: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公开期限:能当场则当场、不能20 20工作日(征求第三方不算在内)
4、答复方式
(1)公开:1)根据申请及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可能危及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可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2)不收取、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收信息处理费
(2)不公开:1)告知、不公开理由2)经检索没有、告知、该信息不存在3)所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告知、该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3)材料补正:申请内容不明确、应指导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申请
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总额?
答:李某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1.0只要政府信息是应当公开的(1.0)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都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
考点5: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1)《政府公开条例》4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需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责、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或对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督促整改和通报批评
(2)《政府公开条例》51: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
(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主动公开、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对行政机关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4)《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5)《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专题六 行政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被告
考点1:授权与委托的被告资格
1、普通权力(征收、裁决、命令):
(1)授权实施:权力来源: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2)委托实施:委托后果:受委托对象无行政主体资格;受托对象:无特别要求
2、行政处罚
(1)授权实施:权力来源:法律、法规;授权后果:被授权主体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2)委托实施:委托后果:受委托对象无行政主体资格;受托对象:事业组织
3、行政许可
(1)授权实施:权力来源:法律、法规;授权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2)委托实施:委托后果:无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受托对象:行政机关
4、行政强制措施
(1)授权实施:权力来源: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2)委托实施:禁止
5、行政强制执行
(1)授权实施:权力来源:法律;授权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组织
(2)委托实施:禁止委托
考点2:行政机关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告资格
(1)《行政诉讼法》26: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起诉、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是被告
(2)行政机关临时组建机构: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以组件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1)幅度越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当事人不服起诉、应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属于委托、当事人不服起诉、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4)经批准的行政行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诉讼看名义)
(5)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政府为被告、垂直领导的、上一级为被告
问:李某对拆迁指挥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应当以滨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中,拆迁指挥部不是独立行政主体,而是滨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无法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1款。
考点3: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资格
1、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类比区政府
2、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1)取得有效授权的、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被告
(2)未取得有效授权、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被告、以地方政府为被告
考点4:共同行为的被告资格
1、共同行为告漏的处理: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原告不同意、法院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2、共同行为不同于联合行为:联合许可仅是将办公地点集中
3、共同行为告错了:法院发现被告有误、通知原告变更、拒绝、裁定驳回起诉
4、共同行为不同于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当事人起诉该行为、只能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列为第三人
考点5: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一、《行政诉讼法解释》25: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与补偿中、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以房屋征收部门、被告
考点6: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的确立
复议结果 | 行政诉讼被告 |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 |
复议维持 |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告漏通知追加、不同意列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不作为 | 对谁不服以谁为被告 |
1、法条示例
(1)《行政诉讼法》26:经复议案件、维持、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改变、复议机关、被告。
复议机关法定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2:复议机关改变、指改变原行为的结果、改变(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依据)、未改变结果、视为复议维持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以原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违法的除外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34: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为内容或不予受理申请内容、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答:(1)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即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登记驳回通知的行为。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属于复议改变,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审理和裁判对象就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
(2)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即本案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79条。
第二节 原告
考点1:原告资格的判定
1、概念: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起诉《行政诉讼法》2
2、原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起诉、法人终止的权利承受法人可以起诉《行政诉讼法》25
3、行政相关人法律上利害关系判断:
(1)侵权关系:侵权关系的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2)亲属关系: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无法律上利害关系、无原告资格
(3)物权关系:所有权之间、所有权与相邻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4)公平竞争关系:行政机关滥用、排除或限制竞争、使陷入不利竞争地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权起诉
(5)合同关系:有民诉无行政、无民诉有行政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3: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提行政诉讼、法院应告知提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应予考虑的、除外
考点2:组织的原告资格
1、合伙组织
(1)合伙企业起诉、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未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可以推选代表人、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
(1)无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2)有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注明、经营者信息
3、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行政行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业主委员会不起诉、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业主可起诉
5、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认为企业自主经营权受侵犯、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6、投资人:认为、(联营、合作、合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认为自主经营权受侵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
第三节 共同诉讼
1、法条示例
(1)共同诉讼:一方或双方2人以上、因同一或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法》27
(2)遗漏被告、追加共同被告:
1)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知变更被告、不同意、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除外 《行政诉讼法解释》26
(3)追加共同原告28:法院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可不追加、既不愿意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阻碍法院的审理和裁判
问:若四金对拍卖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但四金起诉的是工商局,如何处理?
答:应当告知四金变更被告,四金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拍卖行为是区政府作出,被告应为区政府而非工商局,四金起诉工商局,被告不适格,故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四金变更被告;四金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第1款
第四节 第三人
1、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三、可上诉、申请调证和执行判决
2、种类:
(1)原告型第三人: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原告、他人起诉可作第三人
1)与原告利益相反,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2)与原告利益一致、先追加共同被告、不同意、追加为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
1)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非政府组织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矛盾的、非被告可为第三人
3)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应通知作第三人
4)复议改变、被告是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3、参加诉讼程序
(1)参加时间:一审中、诉讼已开始、判决未作出
1)诉讼应通知未通知的处理:一审应通知而未通知、属于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参加方式
1)申请参加
2)通知参加
l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l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4、法条示例
(1)《行政诉讼法》29:(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与利害关系、但未起诉、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减损第三人权益、第三人有权起诉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30: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部分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损害其合法权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五节 诉讼代表人
(1)《行政诉讼法》28: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可有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应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2)《行政诉讼司法解释》29:人数众多指10人以上、当事人选不出、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为2-5人、代表人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专题七 管辖
考点1: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原则、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
2、中级法院:
(1)级别高: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2)性质特:海关处理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4)有涉外:涉港澳台外(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
3、特别注意:复议维持后、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确定级别
4、法条示例
(1)《行政诉讼法》18: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最高法批准、高级法院可根据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3: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考点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
2、特殊地域:
(1)不动产案件: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专属管辖
1)不动产已登记:以登记簿记载、为不动产所在地
2)不动产未登记:以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经过复议的案件: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3)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被关人起诉“关”的强制措施):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1)受害人起诉、只能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请求中“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人身 财产必须为同一事实
4)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
专题八 受案范围
考点1:具体行政行为
1、特定性:VS:抽象行政行为(看行为内容、特定人在特定时间确定、面相未来反复适用)
2、处分性:VS:
(1)暴力侵权行为:事实行为、不可诉讼复议、可国赔
(2)行政指导行为:事实行为
(3)调解:事实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事实行为
(5)过程性行为:事实行为
(6)信访行为:无新影响新变化
3、外部性:VS:内部行为(1)公务员奖惩任免决定(2)行政机关内部行为(3)上级对下级监督行为
4、行政性:VS:(1)国家行为、仲裁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刑诉法授权、目的侦查、非滥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3)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5、法定最终裁决行为
(1)国务院复议决定:省部级作-省部级复议-国务院二次复议
(2)省级政府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3)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作、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4)境外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复议决定
考点2:行政合同可受案
一、概念: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受案特定:民告官、不得官告民
考点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1、起诉条件
(1)方式:附带性、不可单独、直接起诉
(2)对象: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规范性文件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联性
(3)时间: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管辖法院: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3、审查程序:(1)审查过程中、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听取文件制定机关意见(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法院应准许(3)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4、审查内容
(1)内容:是否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
(2)结果: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
5、法院处理结果
(1)文件合法:法院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文件违法:
1)不适用:经审查、认为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阐明
2)提建议:
l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l 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l 规范性文件由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共同上一级机关、发生司法建议
3)告领导: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
6、处理结果执行
(1)接受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60内、书面答复
(2)情况紧急法院可建议、制定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
7、处理结果备案
(1)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在判决生效后、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2)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不包括省政府下属部门)制定、司法建议、应分别层报最高法、高法
8、再审(同民诉)
(1)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再审、提交审委会讨论
(2)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对下级法、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专题九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诉讼和复议的衔接程序
考点1:自由选择
1、复议后可起诉(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可诉可裁(国务院裁决)、一经选择从一而终)
2、不能同时进行、已诉不复议、已复议不诉讼
3、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前置的,申请复议后又经同意撤回,在法定起诉期内、提起诉讼、法院应立案
考点2:复议前置
1、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
2、纳税数额争议、行政征收(处罚、强制、反倾销税可直接起诉)
3、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对集中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考点3:复议终局
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勘定、调整、征用)决定、省级政府作出、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2、出入境管理、对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考点1:起诉期
1、诉作为
(1)全知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
(2)知一半: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6个月、且在应知1年内
(3)全不知:知道行为内容之日6个月、且在行为作出之日5年(不动产20年)
(4)民诉超过起诉期,未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期、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6)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未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视为期限内发送
2、诉不作为
(1)明确拒绝:拒绝之日、6个月
(2)有履行期:履行期满后、6个月
(3)无履行期:申请满2个月后、6个月
3、复议后起诉
(1)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15日
(2)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15日
考点2:起诉条件
(1)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49)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67: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区别的、可认定为有明确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法院告知补正、补正后仍不能明确、裁定不予立案
(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68:具体诉讼请求指:请求撤销或变更、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请求确认违法、请求确认行为无效、请求赔偿或补偿、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他
提行政赔偿或补偿、应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应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应有具体的民诉请求
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法院应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70: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有正当理由除外(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应在一审前提,正当理由可在法庭调查提;一并赔偿、应在一审庭审结束提)
(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06:已提的诉讼事项、在诉讼中或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考点3:立案
1、处理方式
(1)当场或7日能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登记立案
(2)当场能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3)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先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判断、先予立案
(4)起诉状内容或材料存在欠缺:
1)指导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补正、(内容、材料、期限)
2)后续处理:
l 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登记立案;
l 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诉状并登记;
l 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且坚持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2、救济途径
(1)不立案的救济:上一级法院、上诉(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2)受理瑕疵的救济:
1)救济范围:不接诉状、接受诉讼不出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
2)救济途径:上级法投诉、上级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
(3)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3、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69:
1)不符合起诉条件;
2)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3)错列被告拒绝变更;
4)未依法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5)未依法先申请复议;
6)重复起诉;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无实际影响;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所羁束;
前款情形可补正或更正、法院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更正、指定期间补正或更正的、应依法审理
法院经阅卷、调查或询问,认为不需开庭、可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节 审理程序
考点1:一审庭前程序
(1)《行政诉讼法》67:法院应在立案之日其、5日内、起诉状副本发被告、被告收到之日、15日内、(提交证据、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5日内、副本发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71: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开庭3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通知书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留必要在途时间
考点2:一审普通程序
一、庭前程序
1、组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
2、交换诉状
(1)流程:《行政诉讼法》67
(2)注意:1)被告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2)起诉状副本送被告后、原告提新请求、法院不予准许、有正当理由除外(行政赔偿可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3)对当事人用传票、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用通知书
二、普通程序
1、审理对象: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2)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2、审理方式:1)必须言词审理2)公开审理为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3、审理期限:6个月、需延长高院批、高院审理最高院批
(1)注意:审理期限是立案至宣判、调解书送达之日;公告期限、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管辖异议期间、法院争议期间、不计算
考点3:一审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1、法定简易:(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依法当场作出、标的额2000以下、政府信息公开
2、协定简易:一审、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
二、排除适用:二审、重审、再审(区别民诉、行政诉讼对级别无要求)
三、审理方式:1人独任
四、审理期限:立案日起45日内审结(无延长规定)、无当庭宣判要求
五、通知方式:(口头、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外的诉讼文书
六、举证期限
1、法院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经法院准许、不得超15日
2、法院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说明逾期举证、拒不到庭的后果、双方在笔录和传票的回执、签名捺印
3、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时间、法院可立即开庭或确定近期开庭
七、程序转化
1、审理中、法院发现不宜简易程序、裁定、转普通程序
2、转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届满前作裁定、合议庭组成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
3、转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
考点4:二审程序
1、上诉主体:原告、被告、一审不利判决的第三人
2、上诉期限: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
3、文书传递:
(1)法院5日将上诉状副本发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副本之日、15日内提答辩状
(2)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5日内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已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4、审理方式:原则开庭审、无新事实理由证据、可书面审理
5、审理对象:一审裁判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全面审
6、审理人员
(1)一审参与过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审判
(2)发回重审、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原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限制
7、审理期限:3个月、需延长高院批、高院审理最高院批
第四节 行政诉讼特别程序
考点1:行政首长出庭制
一、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委托相应工作人员、行政首长出庭、可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1、行政首长包括正职、副职、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
2、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3、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应提交说明、加盖机关印章或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拒绝出庭、不阻止案件审理、法院可向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
4、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编制、其他依法履行公职。被告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视为、政府相应工作人员
5、负责人不能出庭、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
二、提交材料
1、负责人出庭、应提交能证明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2、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应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三、后果: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或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不出庭、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考点2: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制度
1、自愿撤诉
(1)一改:
1)改动原因
l 被告自主改变: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l 法院建议改变: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2)改变的表现:
实质改变: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性依据并影响定性。
视为改变: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政裁决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改变时间:一审、二审、再审
(2)二撤:出于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3)三裁
1)裁定的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书面告知法院、第三人无异议
2)裁定的结果:准予撤诉、不予撤诉、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裁定准许撤诉或中止审理
2、视为撤诉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
3、撤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允许撤诉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不予立案、但因诉讼费用撤诉、法定期限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问题、法院应予立案
问题: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二审期间能否撤销该《通知》?为什么?
答:能够撤销该《通知》。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允许被告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另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诉讼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我国行政诉讼允许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期间建议被告行政机关改变。本题中,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当然也有权撤销自己之前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8条。
问题:二审中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原告李某撤诉?如果可以,需要满足条件?
答:可以。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三人无异议。法条依据为《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考点3:调解
一、适用情形:原则不适用调解、例外、行政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为、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征得双方同意、可径行调解
二、调解协议书
1、形式要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
2、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3、禁止强制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及时判决
4、调判不兼得: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调解或和解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不予准许
5、公开制度
(1)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
(2)内容不公开、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有必要、除外
6、第三人参加:经法院许可、第三人可参加调解、法院认为有必要、可通知第三人
考点4: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1、应当到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2、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及时作出决定
3、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侦查
二、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原告死亡、需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行政机关、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或确认
6、案件审理、需以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未审结。7、其他
三、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无近亲属、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因原告死亡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诉讼期满90人无人继续诉讼、特殊情况例外
四、注意事项: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行为变更为刑事拘留、行政诉讼中止、行政复议终结(因有行政诉讼机会)
考点5: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一、适用前提
1、限5个与民事纠纷可能关联行为: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2、一审开庭前提出、理由正当、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期、民事未立案、告知另行起诉、已立案、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只有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属同一法院管辖
(1)法律规定、该民事争议需、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无法合并
(2)行政立案、违反民诉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无法合并
(3)约定仲裁、已提民诉、无法合并
5、注意:法院不可主动合并、审理中发现民事争议是行政争议基础、当事人未请求一并审理、法院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民诉且已立案、行政诉讼中止
二、救济途径: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可申请复议、一次
三、应当分别立案:行政、民事、应分别立案、行政裁决附带的民诉除外
四、可以合并审理:同一审理组织审理
五、应当分别裁判
1、应分别裁判、可分别上诉
2、仅对行政裁判或民事裁判上诉、未上诉裁判期满、发生效力
3、一审法院、应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二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
4、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
六、撤诉:原告宣判前、申请撤诉、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但对已提的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不撤诉、应继续审理
七、注意:
(1)调解中对民事权益处分、不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
(2)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法规范
(3)一并审理、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标准、分别收费
问题:老李起诉征收行为的时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和四金的民事纠纷?若该案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处理民事纠纷,老李最迟在什么时候向法院提出一并审理的请求?
答:(1)不可以。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同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本案中,老李和四金的民事纠纷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情形,老李不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和四金的民事纠纷。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9条和《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老李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7条。
专题十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考点1:证据的种类及要求
一、书证:1、可提供非原件2、有关部门保管、非原件、盖章3、专业资料、附说明
二、物证:1、可以是原物的照片、录像2、数量多、可只提供部分
三、视听资料:1、可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3、声音资料、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1、证人基本情况2、证人签章、注明日期3、附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4、证人出庭、支出必要费用、误工损失、败诉方承担。
注意:原告或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有异议、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非作证人
五、鉴定意见:1、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2、一般书面鉴定结论即可、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
六、电子数据:二进制数字方式、凭借计算机、生产和识别、介质为数字存储介质、可在虚拟空间无限制传播
七、现场笔录:1、执法人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签或不能签、注明原因、见证人签名2、一般提供书面现场笔录、当事人对(笔录合法性、真实性、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有异议、应当出庭
八、勘验笔录
1、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勘验现场
2、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3、当事人或成年亲属应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进行、勘验笔录说明
4、(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对勘验结论有异议、可在举证期限内重新申请、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九、当事人陈述: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十、域外证据:1、经所在国公正机关证明、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2、港澳台形成的证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十一、外文证据:翻译机构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
考点2: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
1、被告
(1)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
(2)不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第三人提供除外
(3)复议维持:
1)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举证责任
2)复议机关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作为、复议决定和原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3)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问:材料二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对于该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答: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共同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就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5条。
(4)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1)证明不存在的方法:已经充分检索、查找
2、原告
(1)初步证明责任:起诉时、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不符合起诉期由被告证明)、证据材料
(2)依申请的不作为、提供申请的证据、被告应主动履行或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除外
(3)行政赔偿或补偿,造成损害的事实:
1)被告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举证、由被告就损害情况、承担举证
2)各方对主张的损害、无法认定、负举证责任一方、申请鉴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行为作出时、应依法评估或鉴定的除外;负举证责任方、拒绝申请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3)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法院结合主张和证据、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注意:原告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有举证权利、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违法不成立、不免除被告证明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答: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条件如下:
(1)被告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包括主体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有充分的证据。
(2)原告承担的责任:①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②不作为案件中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③赔偿、补偿案件中损害证明责任。
(3)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
(4)法院的限制:原告和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行政机关不得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但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
问题:史某提出对玉镯的赔偿请求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应当由史某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该财产的损失是由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但是当事人主张赔偿的玉镯显然超出市场价值,不属于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故应当由原告举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所以,应当由原告史某承担举证责任。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7条。
二、举证期限
1、被告
(1)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不可控制、需延期、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书面提出、经准许、在事由消除、15日内举证
2、原告: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1)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经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法院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考点3:证据补充
一、一审补充
1、被告:原则禁止补充、例外可补充
(1)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过的新证据或新理由、经法院允许、被告可在一审补充
2、原告:原则可补充、例外禁止
(1)原则上:原告和第三人、可在诉讼程序中、提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
(2)例外:被告有证据证明、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在诉讼中提供、法院不予采纳
二、二审补充
(1)被告:超过一审举证期、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无相应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二审中提供、不予采纳
问:根据材料二,区政府在审理中是否可以临时调查补充证据?
答:可以。原告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本案中,原告四金临时提出该区域早在5年前,区政府就已经许可给了自己,并出示了证明文件,所以区政府经批准可以临时调查补充证据。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2考点4: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一、证据调取
1、主动调取
(1)相关事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涉及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申请调取: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调取
(1)国家部门保存、须法院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4)注意:被告不可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不予调取、可3日内、书面、司法复议1次
二、责令提交证据
1、主动责令:当事人无争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可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
2、申请责令
(1)原告或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原告或第三人有利、开庭审理前、申请
(2)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应责令提交、提交产生费用、申请人预付、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推定原告或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3)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考点5:认证规则
一、无效力:非法手段获取(行政法很严格)、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
(3)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片面效力: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可证明违法
(1)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证据
(2)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剥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获得的证据
三、弱效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可与其他证据共同证明
(1)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证言
(2)与一方是亲属或密切关系、对当事人有利证言、不利关系不利证言
(3)应出庭、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证言
(4)难以识别、修改否、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核对
(6)经过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
四、效力比较
(1)国家机关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公文证书、优于其他证书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公正或登记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优于、复制
(4)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优于、其他部门鉴定
(5)法庭主持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他人证言、优于、亲属或密切关系的有利证言
(8)出庭证言、优于、未出庭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证据、优于、孤立证据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一、依据:法律、法规
1、必须适用、不得拒绝
2、多个文件均为“依据”的解决: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上述无法解决、送有权机关处理:冲突规范涉及事项重大、有关机关对冲突与否意见不同、应优先适用的法律的合法有效性存疑
二、参照:规章、法院有权选择
三、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辅助作用
四、转化: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才可适用
五、援引:司法解释、适用了、需在裁判文书中指出
专题十二 行政诉讼裁判和执行
考点1:一审判决
一、具体行为违法性判决五要素
1、主体违法:无权限、纵向越权、横向越权、地域越权
2、事实依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真实、证据无关联、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法律依据违法:合法行为认定违法、应用甲法却用乙法、应用某条款却用乙条款、适用未生效或已时效、用被处理行为地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4、程序违法
5、明显不合理:不正当考虑、故意延迟不作为、不一致解释和反复无常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1)条件: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法律依据、无实施可能
(2)后果:1)实体法: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拘束2)程序法:任何时候、要求有权机关、宣告无效
2、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1)条件:一般违法
(2)后果:1)实体法:撤销前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效2)程序法:起诉期、复议期、要求有权机关、撤销3)带来损失可赔偿、因当事人行贿瞒报、不赔偿
3、行政行为的废止
(1)条件:行为合法、情况变化(依据修改撤销废止、客观事实变化、期望效果已经实现无继续存在必要)
(2)后果: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损失补偿
三、一审判决的一般规则
1、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2、违法
(1)作为: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确认违法
l 撤销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重大损失
l 被诉行为、已被撤销、改变
l 无可撤销内容
l 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无实际影响
l 无效行政行为
3)处罚显失公平、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2)不作为:能作为就作为、不能作为就确认(作为无意义)
l 履行判决或给付判决
l 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判决重新作出处理
l 积极的不作为、先撤销、后判决作为
问题: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一审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判决被告市消防支队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市消防支队针对原告李某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若法院支持该诉求,应该判决被告市消防支队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市消防支队针对原告李某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72条,《行诉法解释》第91条。
四、几种判决类型的特别说明
1、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1)撤销判决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2)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1)具体要求: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除外
2)违法后果:行政机关、同一事实或理由、基本相同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按照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强制执行
(3)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转换
1)原告请求撤销、经审查、认为无效、作无效判决
2)原告请求无效、经审查、认为可撤销、法院释明、原告请求撤销则继续审理并作判决、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3)注意:原告起诉无效、经审查可撤销、撤销已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
2、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1)不得作更不利判决、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除外
(2)行政程序未处罚、法院不得直接判决处罚
3、确认违法或无效的特殊适用
(1)可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法院可就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一并判决、也可告知就赔偿另行起诉
4、不予认可: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问题: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答: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文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问题:本案被告天山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答复行为违法,能否在行政诉讼中主动变更被诉答复行为?如变更成功,被告天山市物价局原被诉答复行为是否可以被免于法院司法审查?
答: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主动变更被诉答复行为,但须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即使变更成功,也不一定会使原答复行为免于司法审查。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1条第3款。
问:根据材料二,分析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类型?
答: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具体的判决类型有以下三种:(1)如果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2)如果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3)如果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均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6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五、复议维持后再起诉的判决形式
原行为判决 | 复议维持判决 |
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 | 复议维持-裁定驳回 |
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复议维持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作为违法-撤销 | 维持违法-撤销 |
不作为违法-履行或给付 | 维持违法-撤销 |
原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维持决定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 |
六、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判决形式:复议改变违法、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可判决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考点2:二审判决
一、原判正确:维持原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原判错误
1、撤销原判、直接改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违法程序
3、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查清后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4、驳回起诉:一审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三、裁定错误:撤销裁定、指令受理、继续受理
一审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
四、遗漏赔偿请求处理:欺软怕硬
1、欺软:原审遗漏赔偿请求、二审审查认为不应赔偿、判驳回赔偿请求
2、怕硬:二审认为应当赔偿、确认被诉行为违法、同时就赔偿调解、调解不成、就赔偿问题发回重审
考点3:宣判和执行
1、《行政诉讼法》80: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判决。
当庭宣判、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立即发判决书。
宣告判决、必须告知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2、《行政诉讼法》96: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
应当归还罚款、给付款额、通知银行、账户、划拨
规定期限不履行、期满之日起、负责人按日处罚、50-100罚款
行政机关的拒绝情况、公告
向监察委或上一级、提司法建议、接受建议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诉讼期间区政府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存在例外情况不可以执行?
答:可以继续执行。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存在例外情况可以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本案中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故诉讼期间区政府可以继续执行。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专题十三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考点1: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二、组成要素: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意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种类
1、特许经营协议
2、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3、矿业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
5、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无名行政协议
四、概念区别
1、行政协议VS内部协议:行政机关间因公务协助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协议、内部协议、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一方为无隶书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
2、行政协议VS民事合同
1)形式标准: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2)实质标准:
l 协议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l 是否为时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l 行政机关是否有优益权
3)注意:推定管辖:民诉以行政协议为由、不受理或驳回、行政诉讼应受理。仲裁条款:除例外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法院应确定条款无效
五、行政协议的本质
1、行政性: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为了公共利益、可单方变更解除
2、合同性:双方自主、自愿、意思表示一致、根据双方意志决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问:甲市乙区政府单方变更《拆迁补偿协议》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享有单方变更的优益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变更行政协议。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可以变更行政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应给予补偿。本案中,甲市乙区政府并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自行将100平米拆迁安置补偿房变更为50平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房,未按约履行协议,该变更行为不合法。法条依据为《行政协议规定》第16条第1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考点2:行政协议的主体
一、官(行政主体):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作被告、被委托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二、民(相对人和相关人)
1、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公平竞争人、可作原告
2、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可作原告
三、特别注意:无官告民、无反诉、相对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条示例
1、《行政协议司法解释》24:(公民、法人、组织)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不履行、行政机关作要求其履行的书面决定、收到后(未申请复议、未起诉、不履行)、协议具有可执行性、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有监督履行职责、未按约定履行、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作出处理决定、收到处理决定(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可申请强制执行
考点3:行政协议的效力
一、未生效:行政协议应经批准生效、未经批准不生效
1、应批准、一审辩论终结前、未获批准、确认协议未生效
2、协议约定、被告负履行批准义务、被告未履行、当事人损失、应赔偿
二、无效
1、理由:
(1)行政因素:明显且重大违法(类似行政行为无效)
(2)合同因素:根据民法确认无效
2、可补正性:无效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法院可确认有效
三、可撤销: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四、备注
1、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折价补偿
2、因行政机关原因、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同时判决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考点4:行政协议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二、地域管辖:第一步: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第二步:协议管辖(有约从约、当事人约定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
考点5: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起诉期
1、行政性: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适用行政诉讼期限规定
2、合同性: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参照民法规范
二、审查内容:行政性:合法性审查;合同性:合约性审查
三、调解制度: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考点6:行政协议案件的实体问题(同民法)
一、行政协议的解除:原告请求解除、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判决解除
二、行政协议的抗辩:当事人根据民法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法院支持
考点7:行政协议案件的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一、举证责任
1、行政性:被告、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协议、合法性
2、合同性:谁主张、谁举证
(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注意:只要涉及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法律适用
1、诉讼程序(补充适用):应适用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参照适用民
2、实体问题(选择适用):行政法、也可参照民法
3、新旧法适用(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20150501、新行政诉讼
问:老李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市乙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如若可以,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答:老李能起诉0.5属于因行政协议的履行产生的纠纷(0.5)
甲市乙区政府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承担举证责任0.5甲市乙区政府证明履行法定程序(0.5)甲市乙区政府证明履行法定职责(0.5)甲市乙区政府证明变更行政协议的合法性(0.5)老李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8:行政协议判决形式
一、效力优先:作出判决、优先考虑协议效力、协议有效、根据诉讼请求和纠纷类型、确定判决类型
二、被告变更、解除协议
1、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造成损失、判决被告补偿
2、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三、被告未履约行为
1、合法:驳回原告请求、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遭受损失、判决被告补偿
2、违法
(1)判决继续履行、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被告无法履行或履行无意义、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赔偿
(3)预期违约:被告明确表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原告履行期满前起诉、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
四、判决的转换
1、原告请求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无效、应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无效;
2、因被告行为、造成协议无效、法院判决赔偿;
3、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问:若老李针对本案的行政协议提起诉讼,请归纳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作出的判决有哪些?
答:行政协议案件中,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作出的判决有:(1)如果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2)如果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3)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原告补偿的,判决给予补偿。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78条。
专题十四 行政复议制度
考点1: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同行政诉讼
考点2: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同行政诉讼、在通知参加上、复议仅可以通知、一种方式
考点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二、共同行为告漏:当事人应当以事实行为的多个主体、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未全部列为、复议机关直接将遗漏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院通知原告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为第三人)
考点4:复议机关
类型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说明 |
两个上级机关 | 政府工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级 | |
一个上级机关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一级政府 | |
国家垂直领导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 |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机关政府 |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机关 | ||
自己作复议机关 | 省部级机关 | 省部级机关 | |
特别情况 | 多个行政机关 | 共同上一级 | |
被撤销继承机关 | 继承机关上一级 | ||
派出机构 | 所在部门或该部门的同级政府 |
考点5: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一、知识点播
1、不同于行政诉讼:复议申请60日(诉讼6个月)、申请期限超过60日除外(诉讼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当事人、复议机关的上级、继续申请
(1)上级认为、不受理复议理由不成立、督促受理
(2)经督促、仍不受理、责令限期受理、必要时、直接受理
(3)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经监督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直接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造成严重后果(降级、撤职、开除)
3、特别注意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33: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实地调查;重大复杂、申请人提要求、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采取听证方式
(2)复议审理原则60天、法律可作短于60天规定、申请原则60天、法律可作长于60天规定
考点6: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一、撤回
1、条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复议机关同意
2、后果:(1)复议程序终止(2)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但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除外(3)撤回申请、在起诉期内仍然可起诉
二、和解
1、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2)向复议机构书面提交和解协议(3)和解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权益
2、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3、后果: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复议程序
三、调解
1、条件:(1)复议机关主持下、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2)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范围:自由裁量、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3、程序:调解书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字、即有法律效力
4、后果:调解书可作强制执行依据
四、中止
1、申请人死亡、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
2、申请人丧失行政复议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法人、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申请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5、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抗力、不能参加
6、涉及法律适用、需有权机关解释或确认
7、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未审结
五、终止
1、条件
(1)申请人撤回、复议机关准予
(2)申请人死亡、无近亲属、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法人、组织中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对行政拘留或限制自由复议、同一行为涉嫌犯罪、变更刑事拘留
2、中转终:(死亡、丧失能力、终止)、复议终止、60日中止原因未消除、复议终止
考点7: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
决定类型 | 主要内容 | 适用条件 | |
被申请人胜 | 维持决定 | 维持原行为 | 原行为合法 |
驳回决定 | 驳回复议请求 | 不应受理、不作为申请不成立 | |
申请人胜 | 撤销决定 | 解除法律效力 | 行政行为违法、一般撤销 |
变更决定 | 作新权利义务安排 | 事实不清已查清、法适用错、明显不当 | |
履行决定 | 决定限期履行 | 不作为违法且履行有意义 | |
确认违法 | 确认原行为违法 | 违法但不宜撤销、不作为违法且履行无意义 |
一、维持决定:行政行为合法、诉讼判决驳回、复议维持
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1、申请人认为不作为、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无法定职责、受理前已经履行
2、受理后发现、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如上级机关认为复议机关、驳回申请理由不成立、责令恢复审理
三、变更决定
1、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均可变更、不局限与处罚和款额类
2、变更理由:(1)明显不当(2)适用法律错误(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查明(4)经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原行为程序违法、超越职权、不做变更、根据案情撤销或确认违法
3、遵循不利决定禁止原则
专题十五 国家赔偿法
考点1:行政赔偿
一、复议加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最初造成侵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各自对侵权承担责任
二、事实行为属于赔偿范围
三、行政不作为属于赔偿范围:确定赔偿数额、考虑不作为、在损害过错和结果、所起作用
四、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五、行政赔偿程序
六、举证责任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拘留或限制自由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证据
问:事实二中,若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答:原告和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损害行为,损失,因果关系。被告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供该方面的证据。《国家赔偿法》1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考点2:刑事司法赔偿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人身自由权
(1)违法拘留:违反刑诉法规定、合法拘留但超期羁押、被拘留人无罪
(2)错捕错判(结果责任):无罪关了就赔、有罪关了也白关
(3)例外: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1)免罪:未成年、精神病、《刑诉法》16条(显时特告死)
2)前后:判决生效前羁押、不赔偿、判决生效后羁押、赔偿
2、财产权:(1)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2)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已执行
3、生命健康权:(1)不应判死亡而判、且已执行(2)刑讯逼供、殴打、虐待、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3)司法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身体伤害或死亡
4、不予赔偿
(1)自己故意虚假供述、伪造有罪证据、造成被羁押或被判刑
(2)司法机关、与职权无关、个人行为
(3)自残、自伤、故意致使、损害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谁作谁赔;例外时、后置原则(限制人身自由、最后、作有罪决定)
三、司法赔偿程序
1、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2、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3、注意:司法赔偿是非诉程序、取消确认违法程序
考点3: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赔偿范围
1、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2、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3、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4、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司法赔偿:殴打虐待、造成身体损伤或死亡;违法用武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二、不予赔偿
1、法院无过错: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导致损害
(2)申请人提供执行标的错误
(3)个人行为、与职权无关
(4)(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保管人)、(违法动用、隐藏、毁损、转移、变卖)、法院已保全的财产
(5)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可挽回的损失:可执行回转
问:尹辉的继承人小尹是否有资格申请国家赔偿,为什么?若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答:某区公安分局1.0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0.5)
问:洗浴中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玻璃损失以及因店面装修造成的客流量减少等损失,能否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不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民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造成洗浴中心财产损害,洗浴中心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玻璃破损是直接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但因店面装修造成的客流量减少属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内。法条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考点4:赔偿项目和标准
支付赔偿金项目 | 标准 | |
侵犯人身自由 | 按日支付赔偿金 | 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
造成身体伤害 | 医疗费、护理费 | 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 |
按日支付误工赔偿金 | 不超过上年度平均工资5倍、 误工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时间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 | |
造成死亡 | 丧葬费 | 上一年度平均工资20倍 |
死亡赔偿金 | ||
抚养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 参照、作决定时、被扶养人所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 |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因残疾增加的必要支出和治疗必需费用 | |
残疾赔偿金 | 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10倍至20被 | |
抚养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 参照、作赔偿决定时、被抚养人、所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 |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费、因残疾增加的必要支出和治疗必需费用 | |
残疾赔偿金 | 5-6级、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5-10倍; 7-10级、国家上年度平均公司、5倍以下 | |
抚养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 | 不发放 | |
精神损害 | 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侵害生命健康、并造成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后果严重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了打了才赔、伤害轻了不赔) | |
侵害财产权 | 原则赔直接损失(必要的费用、不赔预期利润)、 例外赔间接损失(返还解冻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返还现金: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基准利率 2、返还金融机构合法存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3、返还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利息 | |
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拍卖多少赔多少、变卖显著低于、支付赔偿金 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合法拍卖多少赔多少、违法拍卖和变卖赔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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