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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工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会员:

我公司是安徽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已经完工,未销售出去的部分由我公司缴纳物业看护费。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公司支付的物业看护费能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扣除?


大成方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所以,你公司支付的物业看护费不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按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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