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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房产补偿增值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征增值税吗)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免征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免征增值税。该项规定既有效减轻企业搬迁的税收成本,又提高了税法的统一性。


地上不动产与土地密不可分,归还土地使用权,必然涉及地上附着的不动产。在实践中,企业通常按照政府的行政命令进行搬迁,这是一种政府征收行为,而非企业将不动产销售给政府。加之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方式,在营改增前后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地上附着的不动产也应该免征增值税。随着40号公告的发布,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与地上附着不动产相关的补偿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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