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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指引)


六、市场监管


随着1978年《内蒙古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及1979年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颁发,回民区辖区陆续开放市场。至1980年,按照“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方针,尤其是1982年国务院颁发《城市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后,回民区集贸市场商品丰富,市场趋于繁荣。


1997年3月,自治区工商局下发《关于执行市场巡查制度的决定》,5月,回民区工商分局实行市场巡查制度。至1999年,将市场监管执法的范围、方法和手段由管理集贸市场拓展到监管各类消费品市场、商品展销会及其他市场。


2000年开始,回民区工商分局实施市场巡查量化制。10月,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大力推进执法巡查拓宽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回民区工商分局授权所属工商所为登记、管理、办案的独立执法单位,建立三位一体的制约监督机制。2001~2003年,开展农资市场整顿,对辖区农资生产、经销单位和农资产品销售摊点、门店以及种子、化肥、农膜、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2004年3月,制定《回民区工商分局肉制品市场准入关口前移实施意见》,依据辖区各市场的情况确定重点监管、重点规范、重点服务的市场,推进和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和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的发展;通过制定实施生猪屠宰网络监管等6项制度,初步保证肉食品出厂的质量,实现与畜牧局、市场主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资源共享;开展乡村食品示范店活动,启动“农村食品放心工程”。通过实施“88511”工作方案(建立八项制度、实行八个统一、制定五个标准、兑现一项承诺、签定一份责任书),回民区工商分局选择部分商店、小作坊作为食品放心示范店进行试点,推进乡村食品市场质量的监管,营造乡村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2005年,回民区工商分局协同回民区民族宗教局、食品卫生监督所启动“清真食品放心示范店”工程,对清真食品市场进行规范,批准7家“清真放心食品示范店”。实行网络监管并采取4个加强(即加强对商城、商厦主办单位和经营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在回民区工商分局及工商所网页增加“商城、商厦监管”专栏,针对各商场设置不同的经营主体、监管重点、楼层管理和动态监管数据,同时公示商场管理制度及消费者保护维权情况。


七、财政制度建设


1979~2000年,回民区工商分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财经纪律与财政制度开展本局的财务管理工作。1984年,主要是对规费、管理费上缴的管理工作。1985年5月,自治区工商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收费、规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工商局联合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费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回民区工商分局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1992年4月,自治区工商局与财政厅联合颁发《全区工商系统专用票证管理办法》,分局统一使用自治区监制的工商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4年,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1999年12月,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2000年,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据管理办法》、“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定、管、收”三分离制度。2001年底,通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验收。2002年,实行会计电算化。同年,实施《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大额支出备案审批制度》、《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等财务制度。2004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工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的改革。2005年,全面实施微机化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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