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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营销筹划取得的报酬个人所得税)






一、正确运用年终奖计税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合并计税;纳税人当然可以通过计算,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比方说:张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完各项)72000元。




  若全部作为月度工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6000×3% (72000-36000)×10%=4680元




  若月度工资、年终奖各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3% 36000×3%=2160元




  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520元。




  税法并没有规定哪一项目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哪一项不能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是规定每年只能适用一次。公司在对销售提成进行结算时,完全可以考虑税法规定,适用最优方案进行分配。




  二、注意足额使用各项扣除政策,依照税法相关规定、据实进行申报。比如专项附加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年金等。




  三、一项税法免税项目,应当单独区分。比如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独生费、托儿补助、住房公积金,有的地方还包括取暖费、住房补贴。当然,这些都有规定标准,须依标准处理;具体可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有的公司,采取“大包干”方式,对于长期驻外销售人员,直接定额、定率计算提成,然后费用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这种模式下,除了个别行业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部分费用,其他都是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而如果采取相关销售费用实报实销(比如住宿费、差旅费、餐费、房租、水电费等,金额其实不小),则实报实销的销售费用并非个人取得所得,直接不作为个人收入,也就不用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了。当然,申报纳税要求实事求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费用,而采取“买票抵账”之类方式操作,则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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