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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怎么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对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性如何认定?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与行政主体发生纠纷,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维权?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结合多年的政企纠纷案件办理经验,通过案例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该案例是河北某外贸公司诉海口市有关部门的行政诉讼案,有关部门向第三人颁发土地证时涉及到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纠纷。







基本案情

河北某外贸公司原来属于国有企业,该企业土地是通过一系列的诉讼取得的,并办理了土地证,2001年该外贸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合同将土地予以转让。海口市资源部门还报请市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土地登记到该公司名下,后因这块土地不符合开发的需要,所以并予以了置换。




该外贸公司是1992年设立的全民所有制的公司,河北某粮油公司整体转让给了现在的原告,包括相关的资产全部打包转让给了外贸公司。该外贸公司包括粮油公司均未提出名下还有一块地,包括它的转让情况都没有提及,而是将涉案土地原对应的国有土地资产仅报为不良资产。河北国资部门、河北外贸公司均不知。该外贸公司也不知道已经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名下。




2010年1月,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不良资产转移协议,包括该案土地所涉所对应的资产,由河北某外贸公司全盘接收。因此,在调查过程当中,外贸公司发现了这块地早就被通过土地转让的形式登记到了另一家公司名下。所以,河北某外贸公司认为,该登记行为不合法,向中院提起了诉讼,后来经过高院审理获得胜诉。




河北某外贸公司与被诉的相关部门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外贸公司是后来接手的,能不能起诉?高院给予了明确的答复,是可以起诉的。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评估。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拿到评估报告后应向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进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律师分析

本案中外贸公司作为涉案的占用单位向他的主管部门粮油公司申请审查,粮油公司也未报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并未与对外经贸部门确认结果即直接转让,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当时有效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48条第2款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因此市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在登记时应当将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处置方案,作为必要条件,但是市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因此综上两点,河北某外贸公司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当中,海口市主管部门在登记的时候,对必要的审核条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应当确认是违法。本案也是经过最高法院直接予以了提审,不是撤销重审,而是直接予以了提审。




这个案子具有典型的意义,因此,我们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遇到涉及国有资产的土地转让过程当中、包括国有土地上的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国有转民营的过程中,遇到的国有土地转让的时候,一定要加倍小心,有可能企业转让的协议就会面临着违法或者无效。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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