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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的关系税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由企业净利润转化而来)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税会差异对比分析

  • 会计处理:1.持有期间:(1)成本法(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2)权益法(①被投资方发生盈利或亏损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或方向相反;②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处置:(1)成本法(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方))。(2)权益法(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方))。
  • 企业所得税处理:1.持有期间:(1)成本法(确认收益,但符合条件的,适用免税规定)。(2)权益法(①被投资方发生盈利或亏损时:不确认收益;②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收益,但符合条件的,适用免税规定)。2.处置:成本法、权益法(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 税会差异:1.持有期间:(1)成本法(适用免税规定的,应纳税调减)。(2)权益法(①被投资方发生盈利或亏损时:属于税会暂时性差异,全部纳税调整;②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适用免税规定的,无须调整;否则需纳税调增)。2.处置:以前期间确认的税会暂时性差异(减值、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等),本期会转回,产生税会差异,需纳税调整。
  • 取得非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按应税收入申报。
  • 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盈利时:会计上应当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不确认,属于税会暂时性差异,应当纳税调整。
  • 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亏损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损失,但税法上投资持有期间不确认损失,只有当投资损失实际发生的时候,才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
  • 权益法核算,取得被投资方分配的股息时:会计上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不影响损益,税法上应确认收入,但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所以不需要纳税调整。
  • “如果持股30%,被投资方盈利1000万,实际宣告并分配800万”: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300万元;税法上应确认投资收益240万元,调减所得额60万元;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需要纳税调减240万元。
  • “如果6000万取得投资40%,7500万转让,转让时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借方余额2000万”:会计本期确认损失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7500-6000=1500(万元)。故应纳税调增20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税会差异对比分析


股权撤资、清算、转让的税务处理

  • 撤回或减少投资:1.投资方的股息所得=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2.投资方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取得的资产-初始投资-股息所得。
  • 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清算:1.被清算企业的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2.被清算企业股东的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3.股东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分得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可享受免税优惠。
  • 股权转让: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

股权撤资、清算、转让的税务处理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 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企业,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个人,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股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企业,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但可享受免税优惠),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个人,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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