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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区别)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呀!我们上期刚讲述过银行类非存款金融机构之一-信托机构。那么本期呢,我们就讲述这一类金融机构中的另一类-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相信我们大家都知道,就是在物品所有权不变动的情况下,使用权在各个顾客之间流动。而且这一业务我们就经常使用,比如共享充电宝以及共享单车等都属于以租盈利的行业,属于租赁行业之一。租赁公司,我们也经常听说,甚至在大街就能碰见某某租赁公司的招牌。本期呢,我们就来看一下金融租赁公司的那些事儿,是不是很好奇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金融租赁公司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顾名思义,首先,它是金融机构之一。它是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其次,主要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业务类型还包括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业拆解、经济咨询等等,经营良好的企业经过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等等业务。本期呢,我们就主要讲述一下主要业务-融资租赁。


传统金融租赁公司自担风险的租赁业务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为直租。其二是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即转租赁。其三就是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有任务,简称为回租。


首先,什么叫直租呢?直租,简而言之,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将东西直接出租给租赁人。具体的,就是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人的具体要求,来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客户。







其次,转租赁,即以同一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的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这个业务类型中 牵扯到三个当事人。即第一出租人,转租人以及最终承租人。和直租相似的是,也需要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终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特定要求的租赁物。不同的是,因为转租人的存在,业务涉及两个租赁交易。其中,转租人既是第一个层次中的承租人,又是第二个层次中的出租人,所以要求其也必须具有主办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


最后,回租,顾名思义,即售后回租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金融租赁公司向租赁物的售卖企业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售卖企业。在这里,金融租赁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租赁物的购买者。售卖企业,既是出售租赁物的企业,也是租赁该物品的企业。简而言之,就是租赁物售卖企业将其出售的物品再租回使用的过程。







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阶段




说到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01起源




1981年4月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起源,那时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出现了我国最早的租赁公司。1981年7月,我国出现了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公司,即“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发展到1997年,共有16家融资租赁公司。但是1997年之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等先后推出市场。届时,经过增资扩股之后能够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8家,主要涉及公交、城建、医疗、航空以及IT等领域。




02发展




融资租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引进的外来物,虽然在国内有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当时中国法制体制的不健全以及国内环境和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的不配套,所以就导致整个行业经营状况混乱,甚至出现资产恶化、经营难以为继等困境。







03完善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随着法治的健全,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加之加快折旧、关税缴纳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整体经济环境向好的大趋势之下,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不断完善。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前景是什么呢?




我国作为基建强国之一,我国对于能源交通和基础建设领域投资颇大,加之中国企业在科技发展之下的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需求,这些都会带来对于成套设备以及专用器械的需求。而融资租赁业务的效率高、融资快以及财务风险低等优点的加持下,金融租赁公司将会有很光明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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