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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财产转让所得税3(古董物品转让30000000要交多少税)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需要充分发挥税收工具的调节作用,尤其是直接税。财产性税收对于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增强税收再分配功效至关重要。遗产税会很高吗?世界主要国家的遗产税是如何设置的?遗产税未来的发展趋势又将如何?遗产税会对家族企业的经营产生哪些影响?国内开征遗产税还需要作哪些准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客观认识遗产税,理性看待遗产税的作用和影响。


高额遗产税只是个案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家族企业,但目前已经完成代际传承的比例较低,国外高额遗产税案例和国内遗产税预期容易成为民营企业家族的一大顾虑。国内多数民营企业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治理模式家族化特征明显。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新论》显示,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占比已高达87.4%。二是民营企业家拥有较大规模的财富数量。三是国内家族企业完成权利和财富代际传承的比例较低。福布斯发布的《2013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家族企业中完成权力传承的比例不足10%。由于财富传承通常不会早于权力传承,因此可以推断,国内家族企业完成财富传承的比重更低。所以,遗产税相关传闻很可能会引发高净值人群的担忧。


但实际上,高额遗产税案例并非普遍现象,它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往往与居民和家庭的认知存在代表性偏差有关。纵观全球,高额遗产税案例并不多见。一方面,它通常出现在少数设置高遗产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偶然因素也是高额遗产税的重要诱因。


世界遗产税税负呈下降趋势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一般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本文将二者合并称为遗产税,因而也可以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征收。遗产税历史悠久,首现于荷兰,目前有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遗产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通常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益、礼物、古董收藏品、珠宝首饰、车辆家具等物品。


现行遗产税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总遗产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净额(总遗产减去免征数量的余额),采用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二是分遗产税制,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得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三是混合遗产税制,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


美国的遗产税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40%。近20年来,尽管美国遗产税税率基本保持不变,但持续的政治博弈使得免征额大幅提升。2000年,美国遗产税免征额仅为67.5万美元。最新改革出现在2017年的《减税与就业法案》中,个人免征额被提高至1120万美元(2019年)/1158万美元(2020年);家庭免征额被提高至2240万美元(2019年)/2216万美元(2020年),税率依然保持不变。


在德国,继承及赠与税税率和免征额因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关系远近以及资产价值高低而异。如果继承人为子女或配偶,则税率为7%~30%。最新法规中,当继承人为兄弟姐妹时,税率有所降低,为15%~43%;若遗产转让双方不存在家庭关系,税率将升至30%~50%。另外,若受益方为配偶,将享受50万欧元的免征额;若受益方为子女,免征额为40万欧元。


日本则征收继承税,根据各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数量进行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日本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缴纳遗产税;对于非居民,则只需就其在日本境内继承的遗产纳税。日本继承税的税率目前已简化至8个税级,为10%~55%,免征额为110万日元。


最近20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降低,甚至取消遗产税。美国多次大幅提高免征额,使得遗产税平均税负快速下降。中国澳门(2001年)、葡萄牙(2004年)、斯洛伐克(2004年)、瑞典(2005年)、俄罗斯(2005年)、中国香港(2006年)、匈牙利(2006年)、新加坡(2008年)、奥地利(2008年)、列支敦士登(2011年)、文莱(2013年)、捷克(2014年)、挪威(2014年)等13个国家和地区更是先后取消了遗产税。


从世界遗产税发展来看,降低边际税率,增加免征额,甚至取消遗产税是主流趋势。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和缩小贫富差距,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遗产税并不能有效增加财政收入。虽然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税率不低,但高免征额下,遗产税的税基较小。


国内遗产税出台尚需时日


在房地产税改革方案日益明朗的情况下,现代财税体制改革会向着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切实发挥税收功能作用的方向继续迈进。具体而言,就是要继续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而遗产税很可能是提高直接税比重和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下一块重要“拼图”。


尽管开征遗产税意义重大,而且目前也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征收条件,但遗产税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并不高。一方面,一个新税种从酝酿到正式出台需要一段较长的筹备时间,中间要经历反复论证,细则制定,充分试点,然后进入立法程序,最后才是全面推行。当前,国内税制改革的重点在房地产税,遗产税改革的紧迫性较弱;另一方面,设立遗产税目前依然面临诸多难点。一是遗产范围和计税依据的界定以及价值评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财产,几乎都能够用价值评估方法进行测算,而对资产价值实时变化、价值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评估或价值在短时间内无法体现的资产较少涉及。二是免征额和税率应该如何设置以确保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实现平衡,避免引起在大范围内产生抵触情绪。三是由于“子承父业”“父财子继”等传统思想一直根植在国人思维中,国内部分居民可能尚未做好依法缴纳遗产税的思想准备。综上所述,国内开征遗产税依然任重道远,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相关政策建议


其二,合理确定税收要素,避免遗产税对国内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损害。尽管遗产税对民营企业投资决策和劳动雇佣数量的影响尚无一致性结论,但在确定遗产税要素时,决策机构仍须保持足够谨慎。首先,准确识别遗产税纳税人,并对其所继承的遗产进行登记评估。其次,合理确定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可以采取先选定确定性高、争议较小、容易估值的财产进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扩大范围。最后,合理确定遗产税的免征额和税率结构。一方面,免征额的设置要保证绝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遗产税外;另一方面,累进税率宜减少税率级数,扩大税率级距,尽量降低遗产税的扭曲效应。


其三,平稳有序推出遗产税,给予社会公众充分的认识和预期。遗产税推出前,相关机构应循序开展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完善遗产登记和评估制度等工作,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多地进行试点,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遗产税立法,最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遗产税。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给予社会各界充分预期。


其四,遗产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增强遗产税纳税人的获得感。从国际经验来看,遗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普遍较低,因此,其筹措财政收入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了降低遗产税的税感,可以考虑利用遗产税收入设立专项基金,以鼓励遗产税纳税者的家族企业进行创新发展,或者在必要时给予财政帮助,增强遗产税纳税人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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