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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可以不填吗(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怎么没有费用填写)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该项优惠为汇缴时才能享受的,预缴不能享受。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之《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以下简称附表1)在第30行设置了“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行次,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预缴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因此,除非日后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该项政策可以于预缴时享受,否则该栏次是不能填入数据的。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同样根据76号公告规定,该优惠只能在汇缴时享受,相应在季度申报表中没有对应的可填入行次。


(三)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首先,“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仅能于汇缴享受;其次,上述政策的相关文件均已到期,自然也无法享受了。所以附表1的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栏次也是不应填入的。


(四)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项政策。根据相关公告规定,上述优惠只能在汇缴时享受,在预缴申报表中也没有对应的可填入行次。


(六)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政策。76号公告规定,该优惠仅能于汇缴时享受。


(七)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不一致情形)


若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但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此时,若对于资产折旧的税收和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比如会计处理采用直线法按法定年限正常折旧,税收上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则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季度预缴不得享受。如果企业属于上述情况又想在预缴时享受政策,就必须保证对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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