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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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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麦子




股权激励方案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现在企业家的认可,这里解决方案主要存在两个大的问题,一是如何搭建ESOP股权激励架构,二是如何设立ESOP股权激励方案。今天就来给大家从架构搭建的角度介绍下境外ESOP的实施和部署。




其实境外架构下股权激励的处理与境内是大同小异的,从组织架构上,我们主要关注直接持股、设立平台公司或由由创始人代持这几种架构。就可选择的模式而言,比较常见的模式包括ESOP即期权的形式、限制性股份的形式、限制性股份权益的形式以及虚拟股份的形式,具体解释一下这几种模式,期权是赋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条件成就情况下,不管是时间,还是KPI的达成,有权支付行权成本去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份,通俗一点可以理解为干股,而所谓的限制性是指一般企业在给这个员工发股份的时候,企业会和员工说明其授予的股票上赋予了公司回购权,比如今天企业给员工发放100万股,但是员工如果没有在公司工作满四年,企业则有权利把这个股份全部或者是部分,按照提前约定好的一个价格回购回来;限制性股份权益,举例来说,就是企业给员工承诺,发给员工100万股,但是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满四年之后,这100万股才会真正的分期发给员工;虚拟股份,是指公司将公司一部分的股权拆成股份单位,将该股份单位对应实际股票上的财产性权利按一定条件授予员工,但员工不实际成为显名股东的一种激励模式。




特别想说明一下,境外企业(VIE)这种结构下37号文登记的问题,37号文的规定是,对于未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在行权之前可以在外管局进行37号文的外汇登记。




外管局当时出这个政策的时候,事实上是基于他们看到的一些问题而出具的,举例来说,境内员工持有开曼公司的期权,员工虽然人在境内,但是行权的价款应该支付给开曼公司,所以此时就会涉及跨境支付的问题,由此衍生出37号文对境外架构下企业被激励员工进行外汇登记的规定。然而实操中,涉及对外支付的外汇登记还是非常难做的,反而员工在境外的资本变现,外管登记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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