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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不区分的公司案例(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区别举例说明)

问题1: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哪些?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业务支出以及为收入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销售存货(包括商品、产品、在产品、原辅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以及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成本。


成本的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单据以及相关的原辅材料成本购进发票、人工费用凭证、产成品成本核算单等。成本税前扣除,通常不需要直接的发票,但是对于构成成本因素的,则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原辅材料等。


(二)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费用与成本,有时并无严格的界限,具体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要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就可以。在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原则应用,比如制造型企业购进的原辅材料、生产性费用等不能直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而是需要先“资本化”计入产成品成本,然后在销售后才能通过“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三)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金在税前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时先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然后再按照税法规定随资产转为成本费用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都不能税前扣除,比如企业促销抽奖并承担中奖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拍卖购进法院组织拍卖房屋等资产(简称“法拍房”),按照法院裁定意见实际承担的本来应该由出售方承担的各种税费,根据各地税务局12366回复意见,属于企业购买资产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购买资产的计税基础,在资产出售或使用折旧时税前扣除。


(四)损失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存货的盘亏、损耗、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


资产损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也需要税法规定的证明材料,留档备查。


(五)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比如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加计扣除,可以在正常扣除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比例再次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额,虽然不是本年度的实际支出,但是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2:个体工商户每月的营业收入不超过15万就可以全免税吗?


解答:


不是。


月收入不超过15万,是针对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免征的是增值税。


对于个体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目前也没有月收入低于15万元就免税的规定。


1.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政策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办理方式

在申报时自动享受


4.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6.注意事项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月收入没有超过15万元(季度低于45万元),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税额也需要缴纳,不得免税。




问题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借款给公司,现股东同意不需归还了,账务上怎么处理?有什么风险?


解答:


对于股东借款给公司不需要归还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1.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


贷:营业外收入


2.作为股东的资本性投入,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新增“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这样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xx股东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可以全部是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问题4:比赛奖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怎么没有查到?


去年几个比赛获奖,一个比赛奖金超10万,小比奖金没超过5000当时都扣20%税,今年app上怎么只查到一个比赛的扣税记录?其他的怎么没有啊。有一个比赛显示还可以退税?求懂行的人解答一下吧,是他们没交吗?


解答: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分为9项,其中比赛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偶然所得”。


而我们现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所用的“个人所得税APP”,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4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APP”是不能查询到“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也只是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不包括偶然所得。所以,比赛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能通过个税的年度汇算申请退税的。




问题5:向灯神许愿获得的金钱是否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如果真的有“神仙”,让你购买彩票中奖或其他活动中奖的话,需要按规定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果“神仙”指示你获得一个地下宝藏或者“狗头金”之类的话,对不起,那是属于国家的。


如果“神仙”被你诚意感动,“天上掉馅饼”的直接给你手中一笔现金,你悄悄地收起来没有人知道的话,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神仙”化作普通人,送你一笔钱的话,也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6:家中有老人和租房抵扣个税可以当月工资就抵扣吗?


还是一定要等到隔年3月退税的时候抵扣?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因此,专项附加扣除中除“大病医疗”是必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汇算清缴扣除外,其余的专项附加扣除都是可以在平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但是不能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扣除。




问题7:房租没有收到发票可以直接做费用吗?


解答:


会计核算时,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因为租房支出即使没有收到发票在会计核算时该确认的费用还是必须确认。


房租没有收到发票,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但是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支付对象属于依法可以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外,都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按照前述规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却没有收到发票的就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如果在5年内补充取得房租发票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问题8: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如何交税?


解答: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王师傅在某公司工作了近20年,2022年3月,因病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能力鉴定5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师傅经济补偿金12万元、医疗补偿金10万元。王师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0元。


问:王师傅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师傅实际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元 10万元=22万元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50000.00×3=150000.00元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220000.00-150000.00=70000.00元


超出3倍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因此:


一次性补偿收入超额部分应交个人所得税=70000.00×10%-2520=4480.00元




问题9:种植合作社的土地承包费入什么科目?具体的分录怎么写?


解答: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应遵照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种植合作社的土地承包费有两种核算:


1.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资本化)


因为支付土地承包费,取得的是“土地经营权”。


(1)取得承包权时:


借:无形资产(按照承包合同总价确认)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承包期内摊销


借: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摊销


2.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


该类情况主要是针对短期承包。


借: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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