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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的定义)

付璐律师解读保险合同期限及保险合同的射幸属性



拿到自己的保险合同后,有些保险合同中会规定很多期限。而针对保险合同本身,也是十分特殊的合同种类。那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吗?保险合同中的不同期限又代表着什么?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吗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也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因此俘虏绿树表示,从本质上说,射幸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




射幸合同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诸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射幸合同既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也是可附条件的。合同若为射幸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作出即行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他方当事人则不承担并且决不会承担这样的义务。




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而保险合同满足射幸合同的特点,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射幸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保险合同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于保险犹豫期的相关规定,保险犹豫期也称冷静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一般为签收合同的次日起的10日(银行保险渠道为15日)内。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所受全部保费,由于地区不同,可能以自然日或者工作日计算。




保险犹豫期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所以在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而付璐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某些险种是没有设置保险犹豫期的,所以在投保前需要注意是否有保险犹豫期。




  等待期是保险公司有效规避风险和逆选择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或被保人明知将要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取保险金的行为。等待期的时长一般为第一次投保后的90天-180天。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被保险人来说,等待期的时长越短,对被保险人越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你的合同里出现了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点就一定要注意,因为保单第一年的现金价值很低。




宽限期是投保人自首次缴纳保费后,在每次保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投保人在这段时间可以缓交保费。当投保人某天经济拮据的时候,这个宽限期就能够很好的为投保人提供宽裕的筹款时间,这也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非故意拖欠保费提供保护。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依然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并进行赔付。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合同期限及保险合同的射幸属性”的解读,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当然保险合同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征。犹豫期和等待期会因为每个产品的不同而会有所差异,但是宽限期基本都是差不多的,一般都是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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