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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增值税税目(电商平台增值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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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围绕着对电商企业征税的争论由来已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启了相关调查,为明年实施电商征税提供依据。电商企业纳税在现有的税制体系下亦有据可依,本文针对目前的税制体系先行探讨电商企业纳税面临的几个实务问题。


关键字:电商企业 纳税 增值税 所得税


自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电商征税的课题小组,分走华北、华东、华南等全国各地,对电商行业是否征税,应该征收什么税种以及合适的税率等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此举一出,引发业界巨大反响。鉴于美国、欧盟、甚至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等等电商大国,都已经实施电商征税行为,考虑到市场交易公平性,我国对电商征税的脚步渐行渐近。


本文假设在目前的税制体系下,如果按照当前的征税要求,电商企业将承担的赋税成本。


1.电商企业的税目及税率


目前我国的电商企业从事的业务有2大类:一类是产品的直接销售、一类是与产品销售相关的电商服务,包括代运营和咨询培训两大方面。


按照目前我国的税制规定:电商企业涉及的税目有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1 增值税


根据电商企业的业务分类,电商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有2中情况。产品销售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是17%;电商服务对应的亦是增值税(营改增后的新规定,现代服务业由原来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电商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率是6%。因此,在实施税收核算时,要将不同业务涉及的税收分别用不同的税率核算。另外一项特殊的规定:小微企业月销售收入≦2万元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此规定我们可以解读为:当电商企业的月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的时候,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涉及需要征收时)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1.2 所得税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有3档税率,分别是普通企业的25%、小微企业的20%、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在广东地区,电商企业属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有对应的是所得税税率是15%。


1.3 其他税目


印花税主要适用于合同的签订等等方面,按照目前印花税的税率规定,电商的普通销售合同和签定的服务合同适用???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建立在增值税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的城建税有3档税率,市级7%,县级5%,乡镇级别3%,电商企业的所在地决定应该电商企业应该适用的税率。教育费附加同样亦建立在增值税基础之上,属于地税的一种,基准征收率是3%,但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附加征收率(即:地方教育费附加)。比如广州市的规定:在3%的基础上,附加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2%,即5%。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的税制体系,电商企业适用的税目和税率都是有据可依的。下面我们通过举例了解电商纳税的核算过程。


2.电商企业税收的核算(假设征收)


某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主要从事代运营及提供咨询和培训业务。2013年该公司代运营业务产生的服务费收入30万元,购进产品12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咨询和培训业务收入20万元,其他相关的成本支出60万元。假设无其他可抵扣的增值税和其他项目,那么在现有的税制体系下,该电子商务公司应该缴纳的税收分析如下(以下金额单位万元省略):


①自营改增之后,服务费收入产生的税收属于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 = 30 / (1 6%) *6% = 1.698


②销售产品引起的税收应纳增值税,使用17%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 = 200* 17% = 34


可抵扣的增值税 = 120 * 17% = 20.4


③咨询和培训业务产生的税收属于增值税,使用6%的税率。


应纳增值税 = 20 / (1 6%) *6% = 1.132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 = 1.698 (34 – 20.4 ) 1.132 = 17.23


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广州市适用7%的城建税,5%的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23 * 7% = 1.2061


教育费附加 = 17.23 * 5% = 0.8615


⑤由于电子商务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适用15%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30 (200 – 120) 20 – 60 – 2.0676 = 67.9324


应纳所得税 = 67.9324 * 15% = 10.19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商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17.23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2.0676万元,所得税 10.19万元。合计29.4876万元。


3.目前征收可能存在的实务难题及解决对策


3.1缺乏税制依据,应制订合理的征收法律


目前世界上电商发展代表性的国家都对电商开征了相应的税收。比如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德国等欧洲国家的电商企业普遍都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而美国《市场公平法案》上个月刚获得了通过,其中也有规定电商征税的内容。此外,在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交税。


由此可见,对电商征税都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针对的是社会全行业,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历程和运营的特殊性,采用当前的税制对电商征税有失公平。所以电商的征税法律依据不足。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调研也是为制订相关的征收法律提供依据。


3.2征收手段落后,应积极开展电子工商注册和普及电子发票


传统的行业征收依靠的是注册地归属制和发票管理制度。由于电商经营的灵活性,全面开展电子工商登记和电子发票就十分必要。电子工商登记即电子营业执照是一种无纸化的营业执照,有工商部门利用数字化管理对电商规范经营的一种创新方式。此举有利于对网络经营进行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利,更是为电商征税提供了纳税人的身份依据。而电子发票的开展更是为掌握电商的交易提供一手的数据。电子发票目前电子推广工作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网购由于“无纸化”交易而产生的无凭证难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破解。


3.3 C店的生存现状困境,可实行分级纳税


对电商征税,冲击最大的是C店的商家们。由于经营规模小,竞争激烈,价格战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之一。征税之后,C店商家们的利润更加微薄。正对这种现象,可以实行分级纳税,限定一定的营业额,比如小微C店的特殊税率甚至税收优惠等等措施,给予C店生存的空间。


4. 结论


对电商征税是一种趋势,否则有失市场公平。但其特殊性决定了税收征管要特殊处理。既要考虑实体店网店的竞争,又要考虑征管方式方法。目前国家正在积极调研,以期制订更符合市场规律的税收法律。


参考文献:


1. 李建英等,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南方论刊》,2014年第4期


2. 何辉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国际借鉴与我国的现实选择,《电子商务》,2013年第1期


3. 梁林美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与思考,《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14期


4. 吴彩虹等,基于资金流控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4月


5. 赖小英,试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当代经济》,2014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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