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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类企业增值税减免(污水处理厂城镇使用税减免税政策)

污水处理所得能否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问:我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从水务集团承接污水处理项目,收取款项时开具污水处理费的发票,请问我公司取得污水处理项目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明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9]166号 )文件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列明,公共污水处理类项目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明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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