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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截止时间)


1、纳税人有哪些情形,暂停办理留抵退税?


根据《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形资产按照什么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怎样核定的?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4、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什么变化?


6、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以作为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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