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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增值税一次性抵扣(购买增值税设备全额抵扣的账务处理)



首先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文件字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


《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对政策执行口径等具体内容作进一步的明确,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对比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4、2015年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可以看到,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不局限于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或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也从不超过100万元扩大至不超过500万元。


但要注意的是,此次《公告》有一个时间限制,就是只有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1.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公告》明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保持一致 ,即“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 起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公告》明确,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无需在会计处理上采取与税务一致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举个例子:企业购入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处理上仍然可以按照正常方式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方法的选择,也不会影响企业对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享受。


3.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享受的不得变更。


《公告》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要注意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另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如何确定购入时点?


《公告》规定,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举个例子:某企业于2018年3月1日购入价值4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用赊销方式,约定2021年1月31日付款。但固定资产于2019年5月1日到货,到货时间在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5.企业享受该政策,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参考来源:临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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