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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描述(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定义)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156条,就修改了一个字,把现行法律的“股票”修改为“股份”。一字之差,体现了立法者对概念的辨识。


类似的辨识和修改还体现在其他一些条款中,也还有混淆概念的情形存在。


股票,股份,股本,拆字,顾名思义,共同的是“股”,区别是“票”和“份”、“本” 。怎么辨识呢?既有角度考虑,也有实体和抽象概念的区分。


,是一个抽象概念。入了股,这个股是啥啊?给不懂的人,需要解释好半天。


,就是实体概念。钞票,车票,饭票,粮票,股票,都是用一张纸(现在可以是电子信息)来记载这一个与资源有关的信息。本质是一张纸。不懂的人一看,多数就明白咋回事了。


,是一个既实体也抽象的概念。某些时候,与股是一个意思,合用。有的时候是比例或者数量的意思。


,应该就是本钱的意思吧。做生意,自己掏出来的钱,就是本钱,别人的钱就是借钱(债)。


股票,本质也是一张纸(凭证),记载了买股或者持有股的信息。俗话说的买股票,表面是用钞票换了股票,但是,本质上是入股,货币资金转化为股份;换个公司的角度,就是发行股份筹集资金。


股份,既实体也抽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有点实体。向股东交付的是股票,不是股份。“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有点抽象,实质是股权的意思了。股票是股份(股权)的凭证(权利凭证),这里股份是抽象的。以前常说的发行股票,已经被替换为发行股份,就是辨识和修改的结果。


股本,就是一个角度的问题。股东一般不说股本,说股份;公司既说股本也说股份,股本是一个股份数量加总。因此,股本几乎都是与”总额“连在一起使用(股本总额)。其实单独用也可以。只不过有些人觉得可能会有误解或者单独去定义这个词比较麻烦。好在很少混淆。


股票和股份两个概念混淆的情形始终存在。


例如:修订草案第168条规定的是“股份转让”,到了第170条就变成了股票的转让。第170条这个条款可以完善为:转让股份的方式可以是在股票上背书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要求的需要遵守有关规定。(*此条款其他内容也有瑕疵,以后再说)


例如:修订草案第171条,前面说的是公开发行股份,后面就变成了股票上市交易。难道公开发行的和公开交易的不是一个东西?到了第172条,就又回到了交易股份而不是股票了。应该统一修改为股份。


修订草案第171条最后一款说的“股票出质”,也犯了同样的毛病。上位法的民法典规定的是“股权出质”,公司法中的股份公司对号入座,就是股份出质,而不是股票出资。(*当然这个问题与民法典有关规定在概念上的不严谨也有关系,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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