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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自己选择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交税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的选择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的选择看似非常的简单,因为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肯定会选择少交税的方式。但是,真正面临选择时却并不简单,不但需要复杂的计算而且还要考虑很多与之相关的问题。


笔者为了准确的计算出两种不同选择方式下,全年一次性奖金各自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专门在E×cel中建立了一个模板,读者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自己在电脑中制作一个以备使用。E×cel模板格式如下:表2-5-2





模板使用说明:


1.上半部分就是将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稍加变形处理后给糅合在一起的,“月所得区间”就是“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只是把文字表述内容变成了税率表中最低额的数值。“年所得区间”也是同样如此,税率、月速算扣除数、年速算扣除数就是完全照搬税率表。


2.下半部就是分别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为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出应交税额或补缴税额。


上表中的数值是笔者测试时,随手填写上去的,下面分别详细说明各单元格的公式或如何填写。


(1)“一、收入项目”


左边“并入综合所得应补缴的税额”中的“一、收入项目”需要分明细据实填写,不能有错误,所有的收入项目均是指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取得年度的实际收入,如2019年12月收到的奖金,其他的收入项目也必须是2019年的。如果2020年2月份才收到2019年度的奖金,而如果又想测算是否并入综合所得的话,其他收入项目只能纳税人自己去预测一个比较靠谱的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原收入乘以80%为收入额,稿酬所得是以原收入乘以56%为收入额(80%×70%)。


“一、收入项目”单元格D10需要输入一个函数公式“=SUM(D11:D15)”。


(2)“二、扣除项目”


与“收入项目”一样,均是如实填写依法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单元格D16输入函数公式“=SUM(D17:D20)”。


(3)“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单元格D21输入函数公式“=IF(D10-D16<0,0,D10-D16)”。


(4)“四、全年应适用税率”


单元格D22输入函数公式“=LOOKUP(D21,C2:C8,D2:D8)/100”。


(5)“五、全年应适用速算扣除数”


单元格D23输入函数公式“=LOOKUP(D21,C2:C8,F2:F8)”。


(6)“六、全年应缴税额”


单元格D23输入函数公式“=D21×D22-D23”。


(7)“七、全年已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实际已经预缴或者应该预缴的税额。


(8)“八、全年应补缴税额”


单元格D23输入函数公式“=D24-D25”。


(9)右边“不并入综合所得应交的税额”方的“一次性奖金”


单元格F15输入函数公式“=D15”,确保两方的金额一致并减少输入。


(10)“除以12后的数额”


单元格F21输入函数公式“=ROUND(F15/12,12)”。


(11)“应适用的月税率”


单元格F22输入函数公式“=LOOKUP(F21-0.000833,B2:B8,D2:D8)/100”。


(12)“应适用的月速算扣除数”


单元格F23输入函数公式“=LOOKUP(F21-0.000833,B2:B8,E2:E8)”。


(1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税额”


单元格F25输入函数公式“=F15×F22-F23”。


(14)“结论”


单元格F27输入函数公式“=IF(D26=F25,"都一样!",IF(D26>F25,"不并入!","并入!"))”。


3.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选择时应考虑的事项


(1)中国国情决定了绝大数单位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是在次年发放,因此在考虑选择计税方式时,需要对实际收到奖金的当年进行合理预测,其相关数据并不能完全照搬上年度相关数据。


(2)考虑货币的资金成本和纳税成本。如果选择合并计入综合所得,就意味着取得奖金收入的当月纳税所得额会大幅度增加,可能导致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虽然在次年可以通过预算清缴申请退税,但是却会让纳税人的资金被白白的占用一年,另外进行汇算清缴时也需要成本的。因此,纳税人需要进行权衡,在两种方式税额相差不大时,建议还是直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4.测试结论


经过笔者测试发现,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1)在扣除项目平时每月已经得到充分扣除并且预缴过税款的情况下,都应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2)只有在扣除项目平时每月没有得到充分扣除,可以考虑是否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3)虽然得到充分扣除但是并没有税额产生也就是收入额刚好与扣除额完全相等的极端情况下,全年一次性奖金在36000元以下时两种方式计算出的税额完全一致,应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只有奖金高于36000元时才根据实际金额测试后考虑是否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4)平时每月收入忽高忽低导致的,并不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计税方式,因为在累计预扣法下忽高忽低不会导致的多缴税款。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雷区”


全年一次性奖金存在着“多发一元奖金,可能多交上千元税金”,而导致纳税人名义上多领了奖金但实际到手却少了的可能,笔者把这一区间称作为“雷区”。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一直就存在的,税法修订后,纳税人如果还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话,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只有在选择了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这种情况才会消失。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曾经用E×cel做出过专门的分析,此处就不再赘述分析过程,此处直接给出结论。如下表:表2-5-3



说明:上表中“年终奖雷区(税前)”的含义是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前税额在该区间内时纳税人如果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就会导致其奖金的税后金额低于该级“下限”(也就是第一档税率的上限)的税后金额。


因此,单位在发放奖金时,如果纳税人要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时,应避开上述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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