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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新会计制度补提折旧分录(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录)

提问:


我公司有一套生产装置于2015年12月完工投入使用,由于各种原因生产装置直到今年9月份才转固。我现在想在9月份账务处理时补提2016年1-8月份的折旧,这8个月的折旧金额比较大,有700万左右,现在想把这700万的折旧直接转主营业务成本(1-8月的产品基本上销售完了),这样合适吗?如果可以的话,补计提的时候需不需要先经过“生产成本”科目,再转“库存商品”,然后再整笔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还是直接由折旧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就可以了呢?


专家回复:


可以计提折旧。如果1-8月份的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可以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否则需要通过“生产成本”科目进行分配。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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