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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挂失(支付结算办理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作为财务人员,如果不幸丢失了手中保管的支票肯定是件大事。那么我们该如何挽救呢?首先一点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支票才是能够挂时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同时只有票面要素填写完整的支票才能够申请挂失,若只盖了章,未填写收款人或日期等要素,银行也是不受理挂失的。


企业在申请支票挂失时,需要提供支票挂失申请书、挂失止付通知书等材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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