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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18与原来的区别(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几月起施行)


近期,人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4年实施。那么新老企业年金办法主要有哪些不同?陈皮大体上梳理了一下。


一、总则


1、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


新政策在第二条有关企业年金的定义中,特别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表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态度。


2、关于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


老政策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新政策则取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限制,即所有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均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新政策删去了旧政策“中止缴费的条件”一项,增加了“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和“权益归属”两项,其他个别项文字也进行了调整。


2、关于方案备案部门


新政策明确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新政策将老政策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2%。”


此条调整的关键之处有三点:一是“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二是企业缴费比例为“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了;三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不超过“六分之一”调整为不超过“12%”


这是新政策调整最大的部分。


四、账户管理


新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条实际上是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分配给公司高管与一般职工之间差距的限制,体现了企业年金的分配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五、企业年金待遇


关于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新政策将老政策“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改为“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这条增加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也可领取企业年金的情况。但后一部分“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让人一时不好理解,企业年金本身已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谁还会等到退休时把企业年金的资金拿出来再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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