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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铁矿石的资源税税率(内蒙古矿产资源税实施细则)

2015年以来,煤炭行业发生了很多变化,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煤炭价格跌跌停停,最直接反应2015年煤炭市场低迷的现状。那2015年出台了哪些政策呢?有哪些政策对2015年煤炭市场,乃至2016年煤炭市场有深远的影响呢?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吧!


1月:


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要求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商品煤质量指标除常规煤质指标外,还首次对煤中的汞(Hgd)、砷(Asd)、磷(Pd)、氯(Cld)、氟(Fd)等微量元素提出了要求。


点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刘峰: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性,不在于其中标准的高与低,而在于出台了这么个办法。这是第一次出台。这就跟立法一样,起码是立法了,之后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1日,全国各省区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从价计征正式施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出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煤炭资源税税率区间为2%至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各自的适用税率,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后公布。随着新疆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公布,各产煤省份的煤炭资源税税率都尘埃落定。整体来看,煤炭资源税税率西高东低,呈阶梯式分布。内蒙古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为9%,山西为8%,宁夏为6.5%,陕西、新疆、青海为6%,云南为5.5%,贵州为5%,山东为4%,重庆为3%,湖南、广西、四川、甘肃为2.5%,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为2%。


13日,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


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将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2月:


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45号)。行动计划实施期为2015-2020年,提出以削减煤炭消耗量、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以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工业用煤为重点,以煤炭消耗量大的城市为载体,设定计划目标到2017年,实现节约煤炭消耗8000万吨以上,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34号)。行动计划提出,全面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坚持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突破发展瓶颈,推动煤层气产业跨越式发展,到2020年,建成3—4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新增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


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5〕37号)。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3月:


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第二十五次联席会议,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能源局、煤监局、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决策部署,遏制行业下行态势,扭转当前困难局面,必须加大力度依法依规限制产量,改善供求关系,重点抓好“四个严格”治理(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严格治理超能力生产、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严格治理劣质煤生产使用),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产能、超核定产能和不安全产能。要抓紧修改完善和印发相关文件,抓紧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和超能力生产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约谈,抓紧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抓紧完善常态化煤矿产能登记、核定、公告和问责制度,抓紧落实煤矿建设生产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3-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煤矿安监局监察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联合召开会议。按照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第25次联席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制止煤矿超公告能力生产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建设的14个产煤省区有关部门和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对于制止煤矿超公告能力生产行为做出工作部署。


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


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告(2015年 第2号),公告截至2014年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还要求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26日,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95号)。通知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提出2015年全国要淘汰煤矿1254处,淘汰落后产能7779万吨/年。


点评:在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煤炭需求不旺,产能过剩明显,要实现供需平衡,就必须将过剩的、落后的产能淘汰出局。控制煤炭产量、推动煤炭过剩产能退出既是党和政府推动行业脱困的要求,也是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各主要产煤省区应完善考核机制,从考核数量、速度逐步转为考核质量和效益,并结合优化存量提出建立煤矿退出机制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退出规模。


4月:


2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核查内容分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在煤田灭火、河道治理、采空区治理等工程中的采煤行为、未公告产能煤矿等5个方面。核查程序分省内自查(2015年4月13日-4月30日)、异地互查(5月4日-5月15日)、重点抽查(5月18日-5月29日)等三个阶段。


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依法适当降低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决定自4月20日起,将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2分钱。


13日,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监局发布《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120号)。要求各产煤地区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效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


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27日,国家能源局发出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141号)。明确了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和布局、加快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目标和任务。


点评:在环境问题突出,日益受到关注的当下,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是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改善民生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煤炭行业要实现绿色高效清洁,必须要进行“革命”,煤炭领域的革命绝不仅仅是减少煤炭使用数量,更重要的是转变方式,摒弃落后的生产、使用方式,革落后的命,走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之路。


5月:


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当前更好发挥交通运输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意见》(发改基础[2015]969号)。提出要加快交通现代化进程,以交通重大项目为依托,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扩大基础设施有效投资,促进交通运输提质增效升级,为扩内需、稳增长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2015年煤炭行业脱困暨经济运行调节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做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要持续推进以“四个严格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脱困措施,即严格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和生产,严格治理超能力生产,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严格治理劣质煤生产、进口和使用。为确保措施落地生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到 “四个严肃”:一是严肃地记账算账。摸清全国煤矿违法违规和超能力生产账、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账,为下一步分类处理提供依据。二是严肃地检查督查。通过全面核查、重点督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促进煤矿提高依法依规建设生产意识,自觉维护煤炭建设生产秩序。三是严肃地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采取法律、经济、信用、行政等多种形式的联合惩戒。四是严肃地分类问责。对出现违法违规煤矿擅自复工复产、不安全生产、未兑现承诺、超能力生产等问题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


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发布。


13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通知》提出将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进一步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预警工作,要求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要较上一年度实现负增长。


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


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


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三部门发布《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5]1136号)。要求全面核查煤矿建设生产情况,对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煤矿予以公告。对核查中发现的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超能力生产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违规煤矿,将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对属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将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月:


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5]1294号)。提出要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开发区,建立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和生态园区,推动流域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在有关说明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而起草的。


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发改振兴[2015]1488号)。意见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区域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推进全民创业带动产业繁荣,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释放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依托“互联网 ”、云计算、大数据等,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7月:


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5〕40号)。


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1518号)。


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


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发出《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明确提出了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和依法实施处罚的部门(机构、单位)、操作程序和日常动态管理要求。


2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巡视督导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7号)。


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


8月:


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加快实施现代物流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776号)。通知要求加强重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物流业投资对稳增长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现代物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引领企业开展包括资源型产品物流工程,重点建设煤炭等物流集散中心等10个领域项目建设。


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


9月:


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003号)。要求,一是严格新建煤矿项目核准审查。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及东北地区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严格依照规划新建煤矿项目。不符合上述布局要求的煤矿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不得通过核准审查。二是对已核准煤矿项目在依法办理项目开工所需各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资源条件差、缺乏竞争力的煤矿可暂缓开工;已经开工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建、缓建。三是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要督促项目单位停建。


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002号)。要求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17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函〔2015〕68号),要求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进一步深化煤矿行业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0月:


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发布。


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310号)。提出要深化环渤海地区能源领域合作。加强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产销合作,推动煤炭生产企业与主要用煤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强化内蒙古、山西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地位,在满足最严格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烯烃等现代煤化工,有序建设示范项目,完善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探索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方式。


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煤炭行业脱困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调研工作的函》(发改办运行〔2015〕2629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别带队组成督查调研组,对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贵州、云南、陕西8个主要产煤省区贯彻落实煤炭行业脱困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意见》指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2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这是2015年内第5次降准和第5次降息,此前分别在2月5日、4月20日、6月28日和9月6日四次降准,在3月1日、5月11日、6月28日和8月26日四次降息。


11月:


2日,财政部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明确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


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为贯彻落实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六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


点评:《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加强散煤使用管理,制定相关措施和标准,鼓励使用优质散煤,限制使用灰分≥16%、硫分 ≥1%的散煤。加大北方地区推广使用优质散煤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打击非法销售劣质散煤,鼓励地方制定散煤质量标准。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不能忽视散煤,如何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中国能源报指出,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就必须解决散煤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府应提出散煤清洁化治理的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这是非常关键的。二是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实现有机结合,明确各自的责任,然后分阶段推进。三是要建立健全散煤替代升级的补贴机制。补贴要分析需求,确定补贴的对象和金额。四是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洁净煤、优质煤的供应方法,严控劣质煤的流入。


12月:


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


3日,2016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上讲话。


连维良讲话指出,煤炭行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把煤炭行业作为降本增效的重点,统筹好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关系,着力抓好脱困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运行当中出现的突出矛盾,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平稳运行。并强调,要落实“四个严格治理”,严格控制违法违规煤矿建设和生产,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坚决治理超能力生产,严格治理劣质煤生产消费。广大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能源结构调整等对煤炭需求带来的新变化,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加快结构调整转型步伐:一是向整合兼并重组方向调整,二是向上下游特别是煤电一体化的方向调整发展,三是向煤炭清洁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转型发展,四是向煤炭深度加工转化调整。要加快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煤炭应急储备机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


7日,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


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煤炭进口税率除“其它烟煤”由6%降为4%,其它所有税号煤炭进口税率都降为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即“其它烟煤”进口税率由4%降为2%。


11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2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


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结构优化。


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约3分钱。


点评:按照2015年1-4月火电发电量1.39万亿千瓦时、全年火电发电量4.18亿千瓦时、2015年发电企业耗煤预估值18.5亿吨计算,两次下调电价,共减少发电企业2016年税前利润1532亿元。也就是说,煤价下调83元/吨,才能弥补发电企业的利润损失。对2016年煤炭价格以及煤炭市场来说影响深远。


但长期来看,上网电价下调将有利于减轻商业企业生产成本,刺激企业生产活动,提振经济,带动终端下游需求的回升,相应的将提高煤炭行业消费需求,对未来煤炭行业企稳回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3107号),提出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为引领,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努力构筑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地区间良性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69号)。


点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开透明实施,将有利于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煤电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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