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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原则(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方式)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手动版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二.支付结算工具


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和银行不垫款原则。


特别提醒:本原则适用于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


(二)支付结算的要求


1.区别票据的伪造、变造


伪造:签章“不真实”。


变造:签章以外的内容“不真实”。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程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特别提醒:不是不得使用简称,而是不得使用非规范化的简称。


3.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022年2月10日星期四13:21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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