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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未申报罚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没申报有罚款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娱乐有限公司)


深圳市XXX娱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山水荟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721号


深圳市XXX娱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你公司涉税违法的相关证据资料,对你公司涉案的两个银行账户(深圳市XXX娱乐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44201XXX08311和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发上发商店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为000XXX186)进行了检查,并对你公司财务负责人XXX、出纳XXX以及代理你公司账务的XXX进行了询问。检查人员核实确认公安部门移交的你公司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的“营业报表”数据真实反映了你公司上述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结合你公司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4420XXX508311)中反映的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收取的客户刷卡消费收入数据,确认你公司2012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存在以下涉税违法行为:


1、取得卡拉OK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


经查,你公司2012年9月份至2012年12月份共取得营业收入7038609.00元,2013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23083915.00元,2014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20814335.00元,2015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25375190.00元,2016年1月份至2016年4月份共取得营业收入8948485.00元,未如实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粤财法〔2010〕22号)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造成少缴营业税如下:



2、取得卡拉OK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经查,你公司2016年5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共取得营业收入22475750.49元(不含税),2017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36485412.62元(不含税),2018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9175563.80元(不含税),未如实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经计算你公司造成少缴增值税如下:



3、未如实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你公司2012年9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未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也未如实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经计算,你公司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下:



4、取得卡拉OK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经查,你公司2012年9月份至2012年12月份共取得营业收入7038609.00元,2013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23083915.00元,2014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20814335.00元,2015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25375190.00元,2016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31424235.49元(不含税),2017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36485412.62元(不含税),2018年度共取得营业收入9175563.80元(不含税),未如实足额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下:



5、取得卡拉OK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上述2012年度至2018年度取得卡拉OK营业收入同时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你公司已于2018年10月份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爱联派出所查办,其经营场所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查封,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完整的账册凭证对其成本费用进行检查核实。在检查过程中,你公司外聘财务公司会计黄俊粦向检查人员提供的账册中成本费用类科目的数据与检查人员核实确认的你公司上述营业收入数据明显不匹配。此外2012年度至2015年度无任何账册凭证可供检查,因此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2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的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你公司上述不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以上未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建议追缴你公司2012年9月-2016年4月少缴营业税12172982.41元;追缴你公司2016年5月-2018年12月少缴增值税1916337.84元;追缴你公司2012年9月份-2018年1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86252.43元;追缴你公司2012年度-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730761.68元,并处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共10403167.3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2年9月-2018年12月少缴教育费附加422679.60元;追缴你公司2012年9月-2018年12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81786.41元。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2年9月-2018年12月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4350680.94。


以上补罚合计:36264648.6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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