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法执行中的应用(税收实体法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是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为什么实质重于形式呢?背后的道理不得而知,也许是因为实质不容易变,好把握,而形式容易变,不好把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记录更容易对交易活动精确计量。


但是,在处理税收问题,尤其是判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是否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呢?不是的。尽管有关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或者说可能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制定的,但也有的税法规定,体现的是形式重于实质。在判定具体事项的纳税义务时,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形式重于实质,按照交易形式,判定纳税义务更为保险。


下面,我们结合有关的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某些涉税规定,体现实质重于形式


二、某些涉税规定,体现形式重于实质


三、税法没有规定,按照交易形式判定


四、处理涉税问题,形式与实质的作用


一、某些涉税规定,体现实质重于形式


尽管税法没有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处理涉税问题的原则,但是某些涉税事项的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增值税关于售后回租的规定,承租人出售设备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租人出租行为,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A公司有设备的所有权,需要使用设备,但是资金紧张。于是,A公司将设备按照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租赁公司,再用110万元自B公司租回来。在这一过程中,对A公司而言,设备出售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货物销售,而是整个融资行为的一个环节。因此,根据现行售后回租的规定,A公司将设备出售给B公司时,不按照货物销售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对B公司而言,尽管是设备租赁行为,但是与一般的租赁服务,也不是一回事,所以,对B公司不按照租赁业征收17%的增值税,而是按照贷款服务征收6%的增值税。


增值税关于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规定,就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规定,有助于纳税人售后回租行为的正常进行。


二、某些涉税规定,体现形式重于实质


但有的涉税规定,体现的不是实质重于形式,相反,体现的是形式重于实质。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有关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根据140号文第四款,“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假定A公司用200万资金设置一信托,委托B信托公司打理,B公司用100万购买股票,持有一段时间后,以203万的价格卖出,取得管理费10万元,支付给A公司80万元投资收益。由于买卖股票的价差,要缴纳增值税,在这一过程中,买卖股票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委托人A公司?还是受托人B公司?


从形式上看,是B公司在买卖股票,但是从实质上看,由于B公司是受A公司委托买卖股票,真正转让股票的是A公司。如果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B公司的买卖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但是,按照140号文的规定,B公司应按照转让金融工具缴纳增值税。这就是形式重于实质在税法中的体现。


为什么要形式重于实质呢?因为转让金融工具要缴纳增值税,转让行为是B公司发生的,B公司就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另外,计算税额的收入和成本数据,B公司都掌握,征管比较简单。如果不对B公司征税,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对A公司征税,是无法操作的。


三、税法没有规定,按照交易形式判定


在判定纳税义务时,如果税法没有规定,应按照交易形式,判定有关当事人的纳税义务。比如,股权代持的问题。


假定A公司代B公司持有C公司的股权,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A公司是C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是取得股息,应转交B公司,转让股权的价格和时间,听从B公司的指令。假定2017年3月,A公司根据B公司指令,按照150元的价格,转让C公司股权,然后将转让价款转给B公司。A公司在计算2017年所得税时,是否要将代持股的转让所得50万元,作为自己当年的所得?


答案是肯定的,A公司应该将50万元作为自己2017年的所得。尽管A公司是代B公司持股,但是在法律形式上,A公司是C公司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取得了股权转让收入,产生了股权转让所得,A公司就产生了相应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至于A公司代B公司持股,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A公司因转让股权产生的纳税义务,是A公司与税务局之间的征纳关系,A公司不能基于与B公司的民事关系,就否认与税务局之间的征纳关系,免除自己的纳税义务。


在A公司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自己当年的所得后,B公司是否还要就自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要看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具体是怎么签署的,在此不再详述。


四、处理涉税问题,形式与实质的作用


尽管会计准则认可实质重于形式,但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两类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规范不同的经济行为,有不同的目的。纳税人处理税收问题时,应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如果税法与会计准则冲突,按照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高于会计准则。税法高于会计准则,背后的道理,或许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


作为纳税人,为了控制税务风险,提高遵从水平,在处理具体的涉税问题时,在考虑形式与实质的作用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一)税法没有实质重于形式的一般规定


现行的税法,没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涉税问题的一般规定。因此,不能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判定纳税义务的根据。


(二)具体问题,如税法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在判定自己的纳税义务时,还是要看税法的规定,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比如售后回租的规定,资管产品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三)具体问题,如税法没有规定,形式重于实质


在税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交易形式,判定各自的纳税义务,形式重于实质。比如代持股的问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