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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项目 危险(许可经营项目)


今年3月,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川槎村螺村的东莞市杰华化工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


杰华化工经营部店内存放了11包氯化镍


在后续的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确认了东莞市杰华化工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调查中还发现,去年10月至今年3月期间,东莞市杰华化工经营部不止一次销售氯化镍(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473),非法经营数额为119129.21元。


针对该公司的行为,麻涌应急管理分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延伸阅读/


未取得许可证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文字:伍江


摄影:通讯员 莞安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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