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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和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区别)



一、建筑服务


1.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③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①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出售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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