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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费还需要交文化建设费吗(广告制作费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案例一




A公司欲将其名下的某栋大厦出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1000万元。A公司负责该大厦的日常维护修葺工作,维修费用大约为200万元/年。问:A公司应如何筹划才能税负最低。


沥呕君解析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税务案例,我们只需将合同条款稍作修改: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收取800万元的租金,日常维修工作由B公司自行解决。如此一来,对于出租方A公司来说,不动产租赁业务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此便可在原有基础上每年节税:(1000-800)*12%=24万元。




案例二




A公司为了增强其品牌影响力,每年花费100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聘请当地电台为其作节目宣传。按照税法规定,电台收取的广告宣传费需要缴纳一个税种: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为3%。同时,国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推出了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即2024年之前,该笔税费减按1.5%征收。问:这笔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无筹划方法。




沥呕君解析




100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可以一分为二:600万元的策划创意 400万元的广告播放费。大家都知道,一则广告传播效果的好与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告的策划与创意。只有这项关键性工作做好了,后面才会产生广告收益。因此,我们将广告宣传费作这样的切分,逻辑上是说得通的。同理,发票分两张开具。一张为广告策划费,另一张为广告播放费。这样切分在税务上带来何种变化呢?区别就是,广告策划费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仅广告播放费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此一来,直接节税效果:600*1.5%=9万元。




通过上述两则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税务上存在一种“转让定价模型”,即将高税负(率)收入转换至低税负(率)的收入,利用行业间的税率差,改变税基或税率,或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关于签署合同时关键条款应该如何设置,沥呕君可再举几个案例来帮助大家消化理解。



案例三




某空调生产制造型企业A公司,其每台空调的销售价格为2100元。在过去,行业不成文的规矩是:空调的销售费用包含了安装费和材料费等。但现在,规矩变了。空调厂家销售每台空调的价格为2050元,另外的安装费和材料费50元,则改由师傅上门安装时另行收取。其实,对于终端客户而言,总归是要掏2100元的,没有变化。但对于空调销售厂家而言,这么一个小小的价格调整,背后却蕴藏着税务筹划的大学问。




沥呕君解析




收入切割之前,那50元的安装费和材料费,作为空调销售费用组成部分之一,同样需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收入切割之后,50元的安装费和材料费,单独拿出来,作为服务费。按照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甚至降至3%)。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案例:家具家电销售厂家不但负责销售,还要负责后期的上门安装。比如门窗制造、电梯(含垂直电梯、扶手电梯等)等,均涉及到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套用上述案例的原理,我们都可将货物销售时的高税负(13%),与安装维修时的低税负(6%或3%)进行区分,这样能够充分享受到低税率所带来的实惠。




案例四




以酒吧、歌厅、夜总会等为代表的休闲娱乐业,其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两个包括:场地服务和餐饮供应。酒水、饮料、小食等货品销售所形成的收入,需按13%缴纳增值税;而普通的服务收费则按6%或3%进行缴纳增值税。收入不作切分,税收上就会从高税率进行征收,这是纳税人是不合算的。




案例五




利用地下停车场所形成的会所、商超、茶吧、书屋进行销售所形成的收入,同样有切分的必要。就停车费而言,其实也可以一分为二。一块是停车用的场地费,另一块则是停车场内的日常管理费用。前者按不动产租赁征收9%的增值税,后者则按服务类收取6%或3%的增值税。纳税人对于收入进行有意识的切割,都能起到不错的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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