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进行监管套利
《指导意见》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各方面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坚守风险底线,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搞变通,打“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
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优势,《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方向,比如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同时,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
此外,信托公司等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REITs
在拓宽资金来源方面,《指导意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
在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
同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加大债券投资力度。
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