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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商务辅助服务公告(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生活服务业)



一、“配套服务”没有更进一步解释带来的问题


财税[2016]140号解决了旧问题,可仍有新问题,9月25日我曾经发过一篇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吗?”的文章,就是探讨了文件16条规定的,现在仍然存在的争议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问题。


今天我们聊聊文件中另外一个至今仍是颇多争议的条款。那就是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大家都知道虽然对开票方来说,会议展览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但和生活服务税目的餐饮住宿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没区别,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2019年10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餐饮住宿加计抵减15%,要比会议展览多5%)。因为餐费开不出专用发票,下家没法做进项抵扣。这就导致了文件发布后,一些企业开始将不属于会议费的餐费开成了会议费。


后来税局应该是发现了这个问题,大部分地区税局在公开或热线答疑中,一般还都是明确餐饮住宿要单开票,不能一并将餐费按会议费算。我对这种处理还是有些疑问的,当然我并不是说企业把餐费开成会议费对,而是因为这么处理,导致了许多实际发生的会议餐费也无法按“会议展览服务”开票。



二、对“配套服务”如何理解?


财税[2016]140号并未对第十条中提到的会议“配套服务”做进一步解释,其他税局发布的文件中也没有。


目前可以找到的国家文件是《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如果税局没有规定,从财行[2016]214号文件中可以看到餐饮是明确包括在会议费中


另外从对国家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管理思路,如果税局的任何文件中均未明确餐饮不应包括在“会议展览服务”当中,那么会议实际发生的餐费应该开到会议费中。


三、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知,会议餐费应该包括在“会议展览服务”中,但是如果某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而要求餐饮企业将日常招待餐费开成会议费那就属于虚开发票,需要按法律规定处罚。


最后还是希望总局可以有文件或官方正式答疑对会议“配套服务”给予明确的界定,既避免被不法之徒钻空子,也避免合法企业受损失。



本文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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