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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流的影响(是否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

一、现金流量表列报思路分析




1、正常情况下均与经营活动相关




会计准则中定义的收入,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形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也决定了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正常情况下均与经营活动相关。确认的日常经营活动所形成的营业收入,不管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所对应的现金流入通常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只有获得的现金对价才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收入的确认,所获得的对价有多种形式,有现金对价,也有非现金对价。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只有产生了现金对价并实际收取的现金,才计入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反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但对应确认的是应付股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对应确认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减少。在上述情形中,均未产生实际现金流量,对现金流量表的主表不会产生影响。但在附表中,因上述确认收入的事项,对净利润产生了影响,但是并没有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此,应在附表中予以调减。




二、简要分析修订后新增项目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1、“合同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新收入准则下,除了“应收账款”科目外,新增了“合同资产”科目。和“应收账款”科目不同,“合同资产”反映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而应收款项反映的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尽管两者反映的事项有所不同,但均反映的是已确认收入但尚未收取对价的权利。




因此,在现流表的编制中,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的事项,其变动额应考虑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产生影响。其处理和应收账款类似。如本期增加,则反映本期有部分款项尚未收到,应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抵减项。如本期减少,则反映本期有前期已确认的合同资产已收到,应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加项。在附表中,应作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变动”予以调整。




2、“合同负债”及“其他非流动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预收的款项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并根据其流动性,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同负债”及“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列报。根据其性质,该科目的变动,应类似于旧收入准则下的“预收款项”科目。如本期增加,则反映本期有部分款项已经收到,应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加项。如本期减少,则反映本期有前期预收的款项已于本期结转入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抵减项。在附表中,应作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变动”予以调整。




应当说明的是,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合并后以净额列示。根据其正负情况分别在“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下列报。在现金流量表编制中,建议根据会计核算的过程,分别还原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时进行调整。




三、其他不影响现金流量的事项




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存货等科目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均以减去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予以列报。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发生减值减损,应计提减值,随后价值回升,已计提的减值应当转回。计提的减值准备均不影响现金流量,但应在附表中进行调整。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资产后,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事项未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由于该摊销与经营事项相关,在附表中不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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