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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也是资产(车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案例:魏某与薛某6年前经人介绍结为连理,由于魏某一直以来不思进取,二人思想观念差别太大,08年,薛某提出离婚。二人结婚将近7年时间,并未有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离婚协议中特别说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及共同投资等大额资产。1年后,薛某偶然发现魏某在06年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个价值13万的停车位,付款情况分期,首付5万。薛某于是诉请分割该停车位。


分析:


1,关于停车位,它属于建立在停车位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用途固定,单一且具有排他性,可用于出租和转让,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存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停车位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属性。


2,案例中的停车位使用权的取得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薛某有权主张分割。


3,魏某在离婚时并未主动披露停车位的存在,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考虑到魏某一直对该停车占有、使用,故最后法院判决魏某给付薛某4.5万余元补偿款,分期贷款魏某继续承担。


要点:停车位使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备财产属性和价值,可作为财产予以分割。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停车位使用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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