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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哪条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即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需开具发票,双方均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此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如收款方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付款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或者向税务机关检举,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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