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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旧的商品会计分录(销售以旧换新的旧商品会计分录)

某汽车销售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采取了以旧汽车经过评估作价抵顶新汽车价款、收取部分货币资金的促销手段,销售汽车。2016年5月销售一辆汽车,价款为128.7万元,客户用一辆旧汽车评估作价为11.7万元,抵顶新汽车款,公司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为117万元;该公司又将旧汽车以17.55万元的价格销售。那么该公司销售的旧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其他税金)


一、有三种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


第一种方法是按差价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汽车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库存商品——旧汽车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2.销售旧汽车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注:8,500=(175,500-117,000)÷(1 17%)×17%=50,000×17%


3.月末结转旧汽车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


贷:库存商品 117,000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为195,500元(187,000 8,500)。


第二种方法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会计分录同第一种方法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388.3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407.77


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703.88


3. 月末结转旧汽车销售成本


会计分录同第一种方法3。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为190,407.77元(187,000 3,407.77)。


第三种方法是按销售旧汽车全额缴纳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为212,500元(187,000 25,500)。


二、分析总结


采用第一种差额计算增值税方法没有法律依据,货物销售没有差额计算增值税,只有营改增以后的应税行为,有部分是差额计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第一种方法不可取。


再看第二种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而该汽车销售公司没有销售旧货的经营范围。没有取得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旧货经营资格证书》。因此,第二种方法也不可取。


最后看第三种按销售旧汽车全额缴纳增值税,汽车销售公司“以旧换新”销售汽车,实际上是“以物易物”销售汽车,虽然销售的新汽车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但是,销售的旧汽车也依然全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旧货物销售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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