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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下列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在各地区的趋同特点的是哪些?)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免税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3)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具体是指:
  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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