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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利津县税务局车祸(东营利津税务局交通事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90********,大专文化程度,汉族,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滨城区,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鲁******小型汽车在利津县境内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津县凤凰实验中学西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档案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特提醒广大驾驶员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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