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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 银行 开户 新民法(新民银行卡号开户申请流程)

案情描述


2016年,李某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先后从王某处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取,李某夫妇拒不归还。2017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30万元借款,法院判决李某夫妇立即归还王某借款30万元。判决生效后,2017年12月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李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未成年的孩子李甲银行账户上有20万元。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账户系母亲张某代为开设,自2018年元月开设以来,存在频繁的消费及转账记录,甚至曾有多达50万元的资金往来;李甲一直在上学,依赖李某夫妇供养,并无经济收入。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对此,在审查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限。根据存款实名制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应视为未成年个人所有,即使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在该转移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子女的财产予以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列入查控范围,如果发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对此执行法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不可以执行的财产即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义下也要停止执行。


1、从财产来源上看,对于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一般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根据存款实名制原则,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该公民个人所有,如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实际所有权人另属他人,法院不宜将存款认定为他人所有。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名下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可以突破存款名义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的一般情况。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其原因在于:


首先,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的有限性。大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依靠其父母供养,大额存款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不能表明即为未成年人所有,实际上存款的主要来源一般也都是由其父母的收入构成,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被执行人为恶意躲避债务将大额财产登记于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如仅因存款存入未成年人名下就一概认定为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显然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其次,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但是,并非所有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可执行财产予以执行。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将财产转移给其子女,则其赠与行为无效,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仍可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来予以执行。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不利判决执行的行为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标的财产是其未成年子女通过接受奖励、报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且经过执行法院调查发现,上述账户内资金活动情况与李甲的年龄和智力情况严重不符,可以认定,账户一直是由李甲的父母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李甲只是执行标的存款的登记名义人,20万存款并非案外未成年人的财产,而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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