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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企业筹划税务(企业税务管理及筹划)

案例1:大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负对比案例


赵先生经营一家网店,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行后,要求网店进行企业登记并向网站提交营业执照。赵先生计划设立甲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该家网店。预计甲公司每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增事项。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赵先生。


以上设为方案一,甲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税后利润为500-125=37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赵先生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获得税后净利润为375-75=300万元,综合税负为(125 75)/500=40%


现有方案二,即赵先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本省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利润总额由投资人按“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



方案二下,赵先生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500*35%-6.55=168.45万元


税后净利润为500-168.45=331.55万元,综合税负168.45/500=33.69%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31.55万元,建议采用方案二。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案例2:小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负对比案例


李女士响应政府号召返乡创业,在某小学附近开办了“小饭桌”,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每年可以取得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2020年度,李女士准备继续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经营“小饭桌”。


以上设为方案一,甲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李女士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00*35%-6.55=28.45万元


现有方案二,即李女士设立乙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小饭桌”,同时将乙公司取得的利润保留在公司层面继续扩大经营。自2019年起,小微企业利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5%,2021年4月2日有新规定,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利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在原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2.5%


则方案二,李女士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8.45-2.5=25.95万元,应选方案二。


政策:






案例3:存在亏损时选择分公司案例


总部位于西安的甲公司准备在北京设立一分支机构,原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预计乙公司从2020年度至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


以上设为方案一,母子公司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由子公司用未来的利润弥补,不能结转至母公司弥补。乙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500)*25%=375万元。


现有方案二,即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总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法》上被视为一个纳税主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亏损就是总公司的亏损,可以直接抵减总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当年度的利润。


在方案二下,甲公司(含丙公司)2020年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2021年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2022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2023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四年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125 250 500=375万元。


虽然方案二与方案一四年纳税总额一致,但是取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减轻了甲公司前两年的现金支出压力。同时,最大限度避免了分支机构亏损的浪费。所以,选择方案二比较好。


*设置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影响税务成本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成本高,亏损概率高,采用分公司较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几年的经营,分公司扭亏为盈,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则可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完成自有资金积累以求发展。


*总分支机构设置对纳税有影响


(1)跨省经营,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但以下情形,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


2


上年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缴纳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


在中国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案例4:享受优惠时选择子公司案例


甲公司是某市一家小有名气的餐饮企业,已经在该市设立5家分店(采取公分公司的形式),计划2020年度在外省增开5家分店,合计达到10家分店。每家分店的年度利润总额约100万元。


以上设为方案一,分店在法律形式上属于分公司,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纳税。该10家分店每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0*25%=250万元。


现有方案二,即这10家分店均设立为子公司(可称为连锁店),则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子公司模式下, 每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10=50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0万元,应选择方案二。


*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的汇总与分配


总计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汇总应纳税所得后,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共分50%计算应纳税所得,各分支机构再按分摊比例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税。各分支机构需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不需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有总机构进行并统一缴纳税费。


案例5:投资国家扶持地区案例


甲影视公司设立在天津,2020年度计划投资拍摄10部电影,预计该10部电影的利润总额为10亿元。不考虑利润分配后的个人所得税,仅考虑企业所得税。


以上假设为方案一,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亿元


现有方案二,即到新疆霍尔果斯设立一家子公司——乙影视公司,由乙影视公司投资拍摄该10部电影,税后利润全部分配至甲公司。根据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政策,乙影视公司2020年度取得的利润总额免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10亿元,可以分配股息至甲影视公司,因居民企业之间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甲影视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扶持地区优惠政策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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