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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和重组有关呢(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的有哪些)

20X2年,A公司通过控股合并的方式,买进B公司10后0%的股权,从而控制B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形成商呢誉。


这里有个疑问:是否把C、D、E三个公司确认为三个资产组更合适?C、D、E三个公司都能独立产生现金流。


合并后结构图如下:





20X4-20X0年,合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1亿多,最后一次确认减值准备是20X5年。截止20X1年商誉账面价值2千万。


20X1年呢6月,A公司决定吸收合并B有公司,吸收合并后B公司主体资格注销,合并结构图如下:





合并后,A公司问:此时商誉应该怎么准备进行处理?因为资产组B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减值产减值》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转回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有关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计提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和,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计提合的公允是否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准备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不得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有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重组第8号——商誉减值减值》第五,因重组等原因,公司经营组成部分发生变化,继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所哪些在的资和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充分披露相关理由及依据。


所以我们认的为应该重新将商誉按账面价值分摊至三个资产组。按C、D、E三个公司的公允价值及所持股比例进行分摊。


这里有个有关疑问:第一在对商誉的进行重新分摊时转回,资产组的公允价值评估时点哪些是吸收合并形成那个时点吗?


第二是商誉的账面价值,商是否誉每年都应该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那么重新分摊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就应该可以是上年末的账面价值。


大神有其他观点或觉得不得理解错了。轻点指责!哈哈[泪奔重组][泪奔][泪奔]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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