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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眼看着购买方欠账都已经超过三年了,销售方的会计在2020年把该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2021年5月31日前做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损失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一、应收账款税前扣除的政策要求


按照《国家全额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准备,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5年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计提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应收账款、失踪证明可以;应收账款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5年,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公告)的要求,专项可以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减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对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


如文章开头所提到的情况,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列支时,是要符合25号公告22条的要求,还是要符准备合23条的要求,还是要22条和23条同时符合?


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对23条中所列示的“应说明情况”该如何理解?


“应说明情况”是要企业按照22条规定的内容说明情转回况,还是实务中常见的不满足22条中第(二)以上至第(七)任一条件,但企业经过多次催收却无法收回账款的情况?


如果是按照22条规定的内容说明情况,23条所提高到“逾期是否三年以上”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按照22条规定的要求,即便逾期不到三年,只要符合22条的规定,企业就可以作为以上资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


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23减值条中需要说明的情况,不一定是22条中第(二)至第(七)任一情况,也包含了企业日常催收记录但无法收回账款的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逾期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会计做损失处理后,企业所得税前正常列支需要准备如下证据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签订的与该应收账款的合同或协议。


2、企业开具的与该应收账款相关的发票。


3、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4、转回企业催收款项的证据,如催收款项的信函等。


小提示:由于政策理解的差异,企业将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税前扣除时,很多税全额务机关仍然会要求企业按照第22条规定的内容计提说明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更安全的做法是在上述5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再吗加一是否个证据——企业向法院起诉,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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