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判决书显示,该案被告原名泰兴市盒马公示生鲜店,成立于2020年3月8江苏日,于20系统21年8月1重名6日更名,为个体工信息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
2021年7月23日,取证人重名员公示通过“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分别拍照录像,取得照片文件2个、录像文件2个。同年8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附照片打印件一页及光盘一个。
照片及光盘内的视频显示,取证人员至位于泰兴市,门头为“盒马海鲜”的店铺,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江苏名称为“泰兴市盒马生鲜店”,购买了生鲜产品,并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了18.8元,账单详查询情页显示“盒马生鲜”字样。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马公司)认为,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国内知名“盒马鲜生”多家大型连锁生查询鲜超市,是“盒马”“盒马鲜生”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被工商告擅自在其名称中查询系统使用“盒马”“盒马生鲜”字工商样,并在业务经营及宣查询系统传等商业活动中将“盒马”用作商标使用,以及被告使用了原告特有“门头”,标有“盒马”“盒马海鲜”,向被告支付的手机支付凭全国证也使用了“盒马”“盒马生系统鲜”。
盒马公司称,全国“盒马”一词为臆造词,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盒马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以及停止不正当信息竞争行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