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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或者是车辆营运证的性质问题,已经讨论了十几年。我们货运科室的老马科长,只要提到营运证,他马上就提醒:“说话严谨点,叫《道路运输证》”。 虽然很难与他说明白,说多了就成杠精了,说不过就写出来。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称是“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使用的也是“车和辆营运证”的名称。 而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条例》配套的交通运输部规章中几乎都使用了“《道路运输证》”。在现实中我们的货运车辆办理的都是《道路运输证》,出租车是《营运证》。当前情况下,“车辆营运证”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证》”的性质和作用一样的,两者指的实际是同一个物件,就是我们见到的《道路运输证》。


  在使用“《道路运输证》”时,交通运输部规章是加了书名号的。《道路运输条例》中的“车辆营运证”没有加书名号。通常,不加书名号的是泛指;加了书名号的是特指。因此,某种意义上,《道路运输证》也可以说是特指的车辆营运证。使用《道路运输证》的名称,还有一个现实的意义。“营运”一般是指“营业性运输”。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而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这类运输单位的专用车辆配发“营运证”就不是很合适。用《道路运输证》就没这个问题。


要了解“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这两者来由,得回溯道路运输管理史。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道路运输证》,是个包含了营运证内容的“三合一”组合证。


 《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的2005年11月,交通部又印发《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这一架构延续至今,尽管《道路运输证》内容有些调整。


  配发《道路运输证》不是行政许可行为,《道路运输证》也不是许可证。但《道路运输证》可以说是许可证件之一。《道路运输证》载明被许可人信息: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车辆信息:本车号牌、类型、吨(座)位、尺寸、经营范围;核发机关等。这就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部分内容。


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许可证目的,就是道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许可,以及车辆经过审查为“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运输车辆在经营者注册地之外经营,类似经营者“流动的分支机构”。《道路运输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起到了与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相类似的作用。因此,《道路运输证》也可以算是从广义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但是在实践中配发《道路运输证》也实在太像行政许可了。以至于阐述起来也不是那么理直气壮。  


  单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中的配发《道路运输证》程序,特别是新增营运车辆办证,与行政许可几乎无异,申请材料多达十多项,其中还要求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等等。所缺的就是审批机关作道路运输出一份行政许可决定书。


  而《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也很吊诡。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证》有效期3年。


  这些制度设计,又结结实实地给人配发《道路运输证》是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感觉。


依据当前的《道路运输条例》,应该尽量淡化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许可审批色彩。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营运车辆是作为许可的条件,那车辆的进退增减,实际是许可申报事项发生变化,一般经营情况下被许可人进行备案即可,由此影响被道路运输许可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才需要处理。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道路运输经营主体资质要求实际也有放松的趋势。但营运车辆安全性、节能性的管理仍需加和强。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实行的“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这一制度,或许道路能够成为营运车辆准入制度的有益参考。让《道路经营运输证》成为车辆投入营运的登记证书。


 凡是可以言说的,都可以说清楚。凡是不可言说的,必须保持沉默。可能有点谈多了。在当下,严格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吧。


2020年5月,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对“道路运输证是行政许可证件吗”的提问答复:


《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者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俗称道路运输证)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翁垒、马森述等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疑难问题解答》:其中需要强调的是,……车辆营运证不实行许可制度,是在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许可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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