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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找代理记账兼职(个人兼职代理记账)


【基本案情】10月19日,南通中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日,南通中院还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对被告人白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白云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春玉、白云均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南通中院依法审结了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该案是南通中院史上首次审理省部级干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在审判程序、实体判决、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到了“零差错”。


2、因非法传销引发记账的杨某某等16人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孙某等4人被以介绍工作等为由被骗至海门市海门街道某居住小区,被告人杨某某等胁迫其加入传销组织,期间杨某某等16被告人对4被害人实施拘禁,并有恐吓、威胁、体罚、殴打等行为。被害人孙某、贺某在被拘禁期间被迫以每套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指定的所谓产品记账。同年11月19日,被害人贺某寻机跳楼逃跑受伤,各被害人才被公安机关解救。


海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对杨某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刑罚,并判处赔偿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杨某某等16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作案团伙成员均为外来人员,他们以出租房作为犯罪地点,通过非法拘禁等方式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本案被害人之一为了逃脱,跳楼导致轻伤一级。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3、缪某某、王某某网络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2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缪某某未经许可,在“优易网”上发布“秒标”、“借款标”,承诺即时高额还本付息,向冯某等45名被害人非法集资2550万余元用于出借他人、期货投资、炒股,造成1523万余元无法归还。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缪某某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仍为其担任客服、记账、转账及提供个人账户等进行帮助。


如皋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和王某某共同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罪。缪某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但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对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缪某某、王某某的刑期分别调整为有期徒刑13年和7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法院审理的首例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诈骗案,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较大。对此类新型犯罪,如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两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地打击了网络诈骗行为,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提供了范例。同时,该案的发生也提醒普通投资者,对于网络投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


4、姚某某等4人实施拆迁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南通开发区万顷良田项目拆迁过程中,南通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姚某某、拆迁员包某某、倪某某与南通开发区某钢绳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陶某某共谋,采取虚增拆迁面积的方式为钢绳辅料公司非法谋取补偿利益。此外,被告人陶某某还伪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企业纳税证明,将补偿标准提高200元/平方米。据此,被告人陶某某用上述虚假证明材料共骗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23337.6元。其中,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姚某某帮助骗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63752元。


另在南通另一钢绳有限公司拆迁过程中,包某某与倪某某采取虚增拆迁面积的方式,以拆迁补偿款名义骗得人民币196221.3元。案发后,所涉被骗款项已退出。


开发区法院一审根据各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不同情节,分别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兼职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在城市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拆迁成为建设项目落地的关键性前期工作,也一直是社会热门话题。加快拆迁进程与拆迁户谋划最大利益间经常发生着冲突,而一些拆迁户更是利用拆迁之机采用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拆迁人员也一方面为了拆迁工作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借机谋取自身利益,从而拆迁户与拆迁人员相互串通,利用虚增房屋面积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本案正是发生在拆迁过程中,不仅涉及拆迁工作人员、拆迁户,还涉及到另案处理的测绘公司人员,牵涉面广,影响力启东大。


5、韩某等10人敲断未成年人锁骨碰瓷案


【基本案情】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韩某联系并组织被告人姜某某等3人,被告人靳某联系并组织被告人侯某某等3人,被告人姜某某在后期联系并组织被告人刘某某等2人分别组成犯罪集团,事先通过支付介绍费兼职的方式向他人收买未成年人和贫困的无业人员,欺骗吸毒并将其锁骨等处敲断,购买地图、汽车、自行车等作案工具,寻找城乡结合部或者农村狭窄小路作为作案地点,事先将骑自行车的人、被敲伤的人和拦车的人放至作案地点,然后开车的人驾驶汽车到路的一端寻找农用车、三轮车等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假象,通过私了的方式诈骗钱财,合计获利20余万元。


通州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欺骗他人吸毒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有组织的犯罪,各被告人经过精心策划,分工合作,选择农用车、三轮车作为作案对象,合伙碰瓷诈骗钱财。受害人为避免损失扩大,往往同意选择一次性私了,事故后难以察觉自己已上当受骗。而受害人如果及时报警处理,各被告人做贼心虚,害怕被警方发现后遭查处而放弃要求赔偿。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处理,避免遭遇碰瓷。


6、张某、徐某诉启东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7日,张某与启东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由该置业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在建)一套,房屋总价63万元。该合同附件一为张某、徐某买受房屋的平面图并加盖该置业公司印章。当日,张某、徐某一次性支付房款63万元。2015年6月,该置业向张某、徐某发出交房通知,张某、徐某发现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实际格局与房型图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张某、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启东法院一审驳回张某、徐某诉讼请求。南通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与购房合同约定方位布局相反的房屋且无法调换,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遂判决解除张某、徐某与该置业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典找型意义】合同交易应当遵守契约精神,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买卖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消费者有权请求开发商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法律亦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个人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该置业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张某、徐某有权解除合同。


7、韩某诉工商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3年2月,韩某先后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申领取了尾号为3241、4201的理财金账户卡,并申请为尾号为4201的银行卡办理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开通了对外支付功能,确认电子密码作为其身份确认工具。


2015年10月12日,韩某使用上述尾号为3241的银行卡自助购买了价值24.7万元的理财产品。2015年12月3日,韩某尾号为3241的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了一笔金额为22找.23万元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贷款发放至尾号为4201的银行卡后,被人通过手机银行转出22.228万元。


2016年1月20日,上述贷款逾期,银行方要求韩某及时还款。次日,韩某到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12月3日,我遭受他人电信诈骗,根据对方要求提供了涉诉银行卡密码、电子密码器生成的动态密码等信息。”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16年3月11日,案涉理财产品到期,银行方扣除逾期贷款后将余款汇入了韩某账户。韩某遂起诉要求银行一方赔偿其损失22.23万元。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电信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与以往的盗刷银行卡所引发的纠纷有着明显的区别,其责任界定亦大有不同。本案原告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谎言,多次泄露银行账户、密码及电子密码器的动态密码,系其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银行方通过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提供金融自助服务是大势所趋,应予鼓励。在银行一方已经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不宜将客户因被诈骗而遭受的损失转嫁到银行。同时,本案还涉及当前民生热点,该领域犯罪多发易发且难以防范,银行的机制防控与群众自我保护须兼备,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8、南通路易威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路易威登马利蒂系国际知名的奢侈品品牌,品牌价值和知名度极高,其名下“ ”、“ ”、“路易威登”等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多家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代理


南通路易威登生态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设立,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曹某某、顾某某(夫妻关系)在海门市三星镇和叠石桥家纺市场各设立了一家门店,主要销售南通路易威登生态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述产品上使个人用了“路易威登家纺”、“ ”、“路易威仕登”、“LOUI WUISTON”等商业标识。


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南通路易威登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某某、顾某某停止侵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损失10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随着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市家纺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企业或个人缺少独立创新意识,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生产经营中攀附他人品牌。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且侵害的对象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外奢侈品品牌,通过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在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全额支持了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我市审理相关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9、周某某与如皋市某镇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1999年,周某某未经行政许可,将原18.8平方米附属用房拆除,新建附房两间,面积64.58平方米。如皋市某镇人民政府认为周某某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月12日组织强制拆除,但强拆前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公证,也未将物品搬离、保存和移交。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镇政府上述强拆行为违法。2014年3月5日,周某某申请国家赔偿,4月26日,该镇政府决定赔偿人民币1000元,6月4日,周某某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如东法院认为,周某某未举证证明所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遂结合所查明的周某某的实际损失127000元,判决由该镇政府承担70%的赔偿责任88900元。周某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周某某举证不能系该镇政府违法行政所致,该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该镇政府违法强拆后,未尽保管责任,还应当赔偿扩大的损失,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该镇政府赔偿周某某133948.9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引发的国家赔偿诉讼,相关法律适用的要点在于: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因该行政强制所致实际财产损失的,该举证证明责任转移由行政机关负担。第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启东双方均未代理能举证证明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有权裁量决定损失的合理范围和价值。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界满,是行政机关依法强拆的前提。在该期限之内,行政相对人有权依其合法的权利期待,不自行清理待拆除房屋的屋内物品,对由此导致的财产损失,亦不负有过错责任。同时,依比例原则,公民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也不能扩大到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对由此导致的、经司法审查确认的合法损失,强拆实施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徐超“雅贿品”《诸君一笑图》司法网拍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3日22时39分,南通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因受贿而被判刑的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徐超一幅“雅贿品”《诸君一笑图》,37名竞买人经过187轮激烈争夺,从3100元起拍,最终被I6455号竞买人以10.09万的价格拍得,溢价率高达32倍多,成为南通地区司法网拍溢价最高的拍卖品。


【典型意义】2016年,南通全市法院继续推行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工作模式,南通中院和九家基层法院全部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大到价值上千万元的房地产,小到价值几百元的玛瑙饰品一律放到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同时在平台公开标的物信息和交易规则,并通过媒体平台进行公告宣传。推行“e拍贷”做法,提升资产变现效率效果。2016年,全市法院成交金额超12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6000余万元。(顾建兵 浦丹丹 杨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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