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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的民法性质(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


近日,一名年仅21岁的空姐深夜打滴滴顺风车遇害,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针对网约车安全保障与平台责任问题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焦点。同时,笔者四月中旬参加北京某大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座谈时,该企业总法律顾问指出:未来互联网作为基础设施以后,中国的用工结构趋向于小型化、个性化,传统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法》将面临极大挑战。例如“滴滴打车”,滴滴司机与滴滴公司是什么关系?一旦确定为劳动关系,那么社保怎么弄?再比如淘宝快递员还有外卖平台,他们的劳动关系怎么确定?如果真弄成劳动关系,那么这些企业立马完蛋……这都是新时代“互联网 ”背景下的新问题新挑战。


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出发,通过对网约车法律性质的梳理分析,兼谈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深刻变革。


一、网约车的基础理论


(一)网约车的法律概念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现有的出租车可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所谓网络预约出租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如“滴滴打车”、“Uber”、“易到用车”、“神州专车”),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性质,公司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构建服务平台就是网约车平台依托互联网建立起的信息和服务平台,通过乘客在平台上发出要约,平台作出承诺,由此订立合同,实现乘客点对点出行的需要。


(二)网约车的运营资格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司机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网约车辆和司机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或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即可获得营运资格。其次,再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注册,即可从事网约车服务。所以在《暂行办法》下网约车运营必须具备运输证、驾驶证和经营许可证“三证”。


此外,各地也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了相应的细则。例如北京网约车新政正式征求意见,对于车辆和人员有了明确限制,须为京人京车;上海10月9日发布网约车新规草案,增设以下条件:①网约车应在沪注册登记②车辆应通过环保和安全性检测,投保相关保险③车辆轴距应达标:燃油车辆达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应达2650毫米以上④网约车驾驶员应有沪籍和驾驶证。


(三)网约车的种类及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的网约车车来源主要有三种:平台自有车辆、出租汽车租赁公司车辆以及私家车;与此相对应地,驾驶员的来源也有三种:平台自有驾驶员、出租汽车租赁公司的驾驶员以及私家车车主。


(笔者以滴滴打车为例,进行司机注册。此时滴滴顺风车业务正在停业整顿)



因此现行网约车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种为劳动合同模式,即平台自有车辆 平台驾驶员模式,两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例如首汽约车的专职司机)。平台作为用人单位,为驾驶员按时发放工资报酬以及购买“五险一金”,二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若驾驶员有过错的,平台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可向驾驶员追偿。


第二种为信息技术服务合同模式,汽车租赁公司与平台签订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传递乘客的订单信息(例如滴滴打车中的呼叫出租车功能)。此时驾驶员与租赁公司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平台只是通过网络将乘客的出租车订单信息传递给租赁公司或者驾驶员,以提供信息服务方式从中抽取相关信息服务费用。此种模式下,驾驶员与租赁公司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公司与平台形成信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若发生交通事故或侵权责任,平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台对驾驶员和租赁公司的准入资格和形式条件有审核检查义务,若平台没尽到此义务,仍应承担相应过错或补充责任。


第三种为挂靠协议模式,即“平台 个人”模式,私家车主与平台签订挂靠协议,私家车法律主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这是与当今网约车的主流模式,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模式。无论是快车、专车、顺风车(顺风车后面专门阐述),归根到底都是这种模式。


以下为滴滴打车合作协议中的部分片段:


第三条,合作范围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滴滴平台的司机管理与注册等相关流程。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甲方滴滴对公账号端口登录账号及密码,乙方可登录实时查看所属挂靠司机车辆的滴滴做单流水,乙方所有挂靠甲方滴滴对公账号下的司机车辆信息只限在滴滴平台使用,甲方无权把乙方所属司机车辆挂靠其他网约车平台,否则赔偿乙方所属司机车辆每个账号每个月3000元。


二、平台 个人模式下网约车的法律性质


(一)私家车主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的法律关系,从它产生之日起便一直存在争议。二者的关系如何界定,首先要从网约车和滴滴打车出现之前谈起。


第一,我国客运合同的基本立法是,家庭自用汽车(即私家车),不具备营运资质,不能载客收费。几年前轰动一时的“钓鱼执法”事件,上海市民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理由——非法营运。在网约车合法化之前,这些收费载客的私家车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黑车。


第二,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并非居间人。“承运人是以旅客或物品运输为营业,并以此而取得报酬货运费的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从事运输服务的个人”。《网约车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具有营运资质;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此外,平台充还当合同的规则制定者,单方面决定了“交易的价格、方式、条件、费用支付、双方信息和违约责任等”,不能认定为居间人。


第三,私家车主与平台公关系司之间合作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私家车主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合作,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但外延要大于挂靠经营(此处将在下文再详细论述)。


第四,私家车主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首法律先,一旦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私家车主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等,无疑大大加重了平台公司的负担;其次,目前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大多以此为副业,工作时间段、长短自由任意,薪酬计算以完成订单来计算,而非上班打卡出勤;第三,私家车主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约车劳动关系一旦确认,将影响整个互联网经济。


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并以平台的名义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独立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所得的收益由平台进行分配,平台从中抽取费用,此种情形下实际上私家车主成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平台成为使用劳务的一方,二者形成劳务司机关系。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时,私家车主一性质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而平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第3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有权请求有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平台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明确了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客有享受平台提供运输服务的权利,也应对平台的运输服务支付合理的对价;平台作为承运人有权利收受报酬,也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到约定地点,并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保证运营安全,同时对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也有救民法助义务。因此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对于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顺风车的法律性质


《网约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公司行。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交通委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中规定:


一、小客车合乘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


五、上下班通勤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


从上述规定中看,构成“合乘”,即通常所说的“顺的风车”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车主和乘客需有共同出行线路,尤其是车主本人应有合理的目的地,而不是在路上漫无目的的揽客;二是“合理分摊费用”,既然是分摊,那么最极端的情况无非就是乘客一人承担所有出行费用,但仅限于此,车主收取的费用不能高于出行成本。这正是为何要将“顺风车”单拎出来与网约车区别论述的原因。


第一,普通网约车,如快车、专车,以乘客预约为前提,而后专门提供客运服务;第二,普通网约车定性为“营运车辆”,以营利为目的,而“顺风车”定性为“合乘行为”的非经营性自有运输。


那么,滴滴上的“顺风车”是否属于“合乘”的非经营性自有运输呢?


第一,滴滴上的“顺风车”虽然自称“顺风”,但在路线规划上,并不是100%“顺带”搭乘乘客,系统同样会推送50%—90%路程相似的订单给顺风车主,此时,滴滴顺风车与普通快车在操作时的区别在于,快车是乘客先下订单而车主接单,顺风车则是乘客发自己的路线再选择顺路的顺风车主或由顺风车主主动联系乘客,从法律上来说,滴滴顺风车多了一个车主自主选择的过程,而其他方面与快车并无区别。


第二,从收取的费用来说,滴滴顺风车允许“顺风拼车”,一旦拼成,其收取的费用将高于出行成本。因此出租车,滴滴顺风车并非完全不具有营利性。


综上,滴滴顺风车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合乘行为”,鉴于滴滴顺风车主注册时同样要满足《网约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网约车营运条件,因此,笔者前述认为这并不影响认定其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


三、新时代商业模式的与新型法律关系


互联网经济听上去是近几年火起来的名词,但实际上早在20年前便初现端倪,只是其“润物细无声”的发展方式直到近几年才初现峥嵘。21世纪以前,最赚钱的行业是房地产、炒地皮,21世纪以后,马云、马化腾、李彦宏们告诉你,网络平台就是21世纪的“地皮”。BAT就像网络世界中的房地产商,他们拥有这个世界中80%以上的地皮,他们修建了自己的商场:淘宝、腾讯、百度,有数以百万、千万的商家在他们搭建的平台上摆摊、开店。


从平台内部来讲,我开一家大商场,你们来我这摆摊开店,我为你提供商场的招牌、资质和后台保障,你赚的钱越多,我被动获得的收益也越多;而从平台外部来讲,以滴滴打车为例,相对于打车的消费者,我们出租车都是服务提供者,我提供平台服务,你提供客运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已经超出了传统的“挂靠经营”的模式,在当今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平台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商业模式:网购平台与网店卖家,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外卖平台与实体饭店……在消费者完成一次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平台提供者与平台入驻者需要共同协作,才能使一次交易完成。


以网约车为例,在乘客网约车的客运合同中,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主缺一不可,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由平台接单派单、私家车主进行客运服务,才能完成一次完整的网约车服务。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共同完成客运合同的平台与私家车主,必然要在侵权责任中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要根据过错程度酌情定夺。


四、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2015 年,“互联网 ”概念由政府和互联网商业领袖先后提出后,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服务业之间结合的深度与广度,至此 O2O(Online to Offline)服务业正式进入政府、资本和公众的视野当中,迅速蓬勃发展起来。一大批相关企业例如饿了么、58 到家、百度外卖、糯米等先后出现,将线下现实需求、服务与线与上技术相结合,从而实现对线下资源的配置与联结;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看,由于服务业自身的特点,大量劳动者有机会直接参与到互联网商业的领域。


前文提到,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若将私家车主与平台公司之间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冲击整个传统劳动关系。原因在于,与这种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平台入驻者类似的商业模式,已深入到当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边边角角。如果在网约车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不仅会影响整和行业的企业劳动制度,还会迅速波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与之带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将成为整个行业不能承受之重。


水平不高,能力有限,论述不周之处,欢迎批评指教。


参考文献:


1. 刘茂吉. 网约车的法律关系分析[J]. 法制关系与社会, 2017(24).


2. 陈一新.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间法律关系厘定[J]. 天津法学, 2017(4):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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