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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形成案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

不少用人单位会或多或少聘用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公司操作正确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中的问题。(2019)京02行终1657号一案中,2017年10月23日,第一稽查局对北京卫生法学会作出西地税稽罚〔2017〕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北京卫生法学会2011年1月-2014年8月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卫生法学会处以罚款1005484.代缴21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北京卫生法学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单位未按照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合法,具体而言涉及这些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再任职等认定问题。


一、退休人员再任职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再任职是指: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佣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代缴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满足“再任职条件”,则该离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引用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受雇人员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5000元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企业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第一稽查局以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供的账簿、工资表计算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数字计算准确,并无不当之处。


二、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形成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案件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此,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构成“再任职”的,可按照“工资、起征点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本文引用案例中,北京卫生法学会被处以罚款1005484.21元,可见小失误,大风险。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起征点,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形成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的罚款。


为此,用人单位扣缴错误个人所得税,不止是补缴税款那么简单。


四、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合法纳税的建议


1.用人单位应案件当根据“再任职”条件,通过协议或者制度等,明确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再任职的范围;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是否属于再任职判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式,如果是非再任职的的,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扣缴所得税。


3.用人单位应当就个人所得税扣缴与5000元劳务人员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用人单位或许只是想帮退休返聘的人员节税,殊不知操作不合规背后隐藏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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