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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股权变更办理经验丰富的公司(股东股权变更流程)

(上接C37版)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MA17U变更T2股东19A


5、法定代表人:郑建生


6、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6日


7、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137号212室


8、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输变电工程;特种工程承包;特殊设备起重吊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经销电力器材、五金交电、建材材料(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危险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自然人郑建生持股60%,自然人呼浩持股40%,合计持股100%。


10、吉林中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1、吉林中懋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四)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中懋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公司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董长友


4、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50766793J


6、成立日期:2019年08月15日


7、住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41号


8、经营范围:供暖服务、房屋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10、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11、本次交易标的沈阳剑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13、本次交易标的为沈阳剑苑10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日,变更沈阳剑苑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公司不存在为沈阳剑苑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委托沈阳剑苑理财以及沈阳剑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沈阳剑苑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因经营需要共计向公司及子公司借款694.54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后被动形成公司对沈阳剑苑提供财务资助。


14、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1号《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目标公司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176.66万元。结合上述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100万元,吉林中懋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吉林省中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公司概况


1、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董长友。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二)股权转让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次股权变更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1号),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176.66万元。参照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1,100.00万元(“转让价格”)。


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照下述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共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款项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为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0%,即550.00万元。


(2)第二期款项支付:2022年12月3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款,即550.00万元。


4、甲方向乙方所转让的股权包括该等股权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及其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附于转让股权的其他权益。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期间的经营盈亏均由乙方(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5、双方同意,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产生一切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和支付,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协议所转让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不限于第三人利益,质押等。


2、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清偿对甲方及甲方全资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及利息。


3、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等文件及目标公司的人事任免及经营管理权限移交给乙方(控制权移交日)。


4、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0日内,双方应对目标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甲乙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股权的交付义务,标的股权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6、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应于接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拒绝改正或十日后仍未更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应付未付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六)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修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


五、涉及出售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股权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沈阳剑苑继续独立经营,与公司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出售沈阳剑苑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沈阳剑苑与针对上述款项签署了相关《承诺函》,约定:“(一)沈阳剑苑承诺于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对上述其他应付款按照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二)沈阳剑苑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清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公司将督促相关方按期还款,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七、出售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沈阳剑苑股权是为了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次转让沈阳剑苑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约为-90.00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沈阳剑苑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股权转让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董事会对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优化整合公司现有资公司源配置,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因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动导致,且沈阳剑苑已出具还款计划及承诺,因此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交易各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2、公司转让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交易各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还存在财务资助7,029.91万元,系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而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7,724.4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6%,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股权转让协议》;


5、《承诺函》;


6、《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1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2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股权


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龙达”)拟将其持有的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文化”)100%股权以1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邵沛。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龙达文化的股权,龙达文化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次股权转让将被动形成财务资助,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为了进一步聚焦主营核心业务,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2022年2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与邵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华意龙达拟将持有的龙达文化100%的股权以人民币13.50万元转让给邵沛。本次交易完成后,龙达文化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2、龙达文化作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管理发生的借款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被动形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该项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二级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截至2021年12月31日,龙达文化所欠公司及子公司借款余额共计人民币7,029.91万元(分别为向公司借款2,389.51万元,向华意龙达借款4,640.40万元),龙达文化、邵沛就前述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并出具《承诺函》明确了还款计划。


3、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本次股权转让将被动形成财务资助,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邵沛,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12822198205******,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2、邵沛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邵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4、 法定代表人:路立坤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R42K2K


6、成立日期:2020年05月07日


7、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5层04室


8、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乐器、针纺织品、文具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零售丰台出版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零售出版物、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本次交易标的龙达文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13、本次交易标的为龙达文化10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日,龙达文化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公司不存在为龙达文化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委托龙达文化理财以及龙达文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龙达文化在作为公司二办理级全资子公司期间,曾因经营需要共计向公司及子公司借款7,029.91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后被动形成公司对龙达文化提供财务资助。


14、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0号《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目标公司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3.07万元。结合上述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3.50万元,邵沛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邵沛


(一)公司概况


1、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路立坤。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二)股权转让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次股权变更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0号),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3.07万元。参照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13.50万元(“转让价格”)。


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


2、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清偿对甲方及甲方母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及利息。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出售龙达文化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原二级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龙达文化、邵沛针对上述款项签署了相关《承诺函》,约定:“(一)龙达文化承诺于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对上述其他应付款按照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二)龙达文化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清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三)邵沛保证龙达文化在前述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及利息。如龙达文化未能如期清偿,邵沛无任何条件的向华意龙达及华通热力偿还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公司将督促相关方按期还款,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七、出售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龙达文化股权是为了优化资股东产结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更好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次转让龙达文化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达文化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约为45.94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八、董事会对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优化整合公司现有资源配置,进一步聚焦主业,更好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因公司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动导致,且龙达文化、邵沛已出具相关还款承诺,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交易各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事项已进行审计及评估,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事项。


2、本次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实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交易各方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后续安排,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还存在财务资助694.54万元,系转让全资子公司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100%股权而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


6、《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0号)。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3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龙达”)拟将其持有的参股公司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以人民币1,9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白桂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世纪美泰的股权。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为优化产业布局,聚焦核心业务,2022年2月11日,华意龙达与白桂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以人民币1,990.00万元转让给白桂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世纪美泰的股权。


2、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白桂明,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132529197809******,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2、白桂明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白桂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吴鹏


4、注册资本:526.317100万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40905616


6、成立日期:2006年09月18日


7、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鸿博家园二期D区八号楼一层


8、经营范围:销售食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经营电信业务;工程勘察;工程经验丰富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物业管理;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餐饮管理;家庭服务(不符合家政服务通用要求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租赁专用设备;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洗车服务(不含传统洗车);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零售锅炉、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流程、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水污染治理;建筑物清洁服务;产品设计;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洗衣服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非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服装干洗);热力供应;住房租赁经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承包(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本次交易标的为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日,世纪美泰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况,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12、本次交易标的世纪美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3、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14、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股权理性分析


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2号《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目标公司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0,850.00万元。结合上述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9.5127%的股权的价格为1,990.00万元,白桂明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乙方(受让方):白桂明


丙方:北京美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一)公司概况


1、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526.317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鹏。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二)股权转让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5127%股权(对应出资额50.0671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次股权变更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为: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认可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2号),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20,850.00万元。


3、鉴于甲方、丙方、目标公司及其他目标公司股东于2020年5月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甲方依照评估值收购了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4.75%的股权,对应股权收购价款为940.00万元,共分四期支付。甲方已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收购价款376.00万元,剩余三期收购价款合计564.00万元尚未支付。现由于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5127%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的将上述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剩余三期收购价款564.00万元的支付义务转至乙方,乙方、丙方将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就该收购价款的支付进行约定。同时,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未来不存在各方因上述剩余三期收购价款支付问题而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情形。


4、参照评估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目标公司9.5127%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990.00万元(“转让价格”)。扣除上述乙方应支付给丙方的564.00万元收购价款,剩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426.00万元。


5、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照下述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共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款项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金额为乙方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713.00万元。


(2)第二期款项支付:2022年12月3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713.00万元。


6、甲方向乙方所转让的股权包括该等股权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及其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依附于转让股权的其他权益。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期间的经营盈亏均由乙方(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7、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产生一切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和支付,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税费。


(三)各方权利义务


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0日内,甲、乙双方应对目标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目标公司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股权的交付义务,标的股权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4、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应于接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拒绝改正或十日后仍未更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六)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修改,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


五、涉及出售股权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土地租赁等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本次转让股权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七、出售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优化产业布局,聚焦公司核心业务,集中优势资源提升主营业务的经营能力,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将所持世纪美泰9.5127%的股权进行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影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约为8.37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九、备查文件


5、《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2]第020042号)。


证券代码:002893流程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4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龙达”)拟将其持有的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旋易细”)16.6667%的合伙份额以1,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东红。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凯旋易细的合伙份额。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为了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2022年2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与杨东红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华意龙达拟将其持有的凯旋易细16.6667%的合伙份额以1,0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东红。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意龙达将不再持有凯旋易细的合伙份额。


2、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杨东红,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10503196904******,住所:河南省安阳市。


2、杨东红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杨东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8UF19


4、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凯旋易细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6、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科园路1001号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11层1102室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8、本次交易前后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10、本次交易标的为凯旋易细16.6667%的合伙份额,其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况,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11、本次交易标的凯旋易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13、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是建立在交易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原则下,基于交易标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结合公司实际出资,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而最终达成。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杨东红


鉴于:


1、截至协议签订日,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经验丰富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目标规模为人民币2亿元,目前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该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甲方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持有合伙企业目前认缴合伙份额的16.6667%。


3、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目前出资情况如下:


(一)合伙份额转让


1、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出资1,000万元(下称“标的合伙份额”,占合伙企业目前认缴出资份额的16.6667%)转让给乙方(“本次份额转让”),乙方有意受让该等合伙份额,并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2、本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双方同意,乙方按照下述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甲方支付上述合伙份额转让价款,共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款项支付: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合伙份额转让价款,金额为合伙份额转让总价款的50%,即500.00万元。


(2)第二期款项支付:2022年12月3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合伙份额转让款,即500.00万元。


3、双方同意,自交割日起,标的合伙份额在合伙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截至交割日该等标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收益、亏损)由乙方承继。自交割日起,乙方根据合伙协议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费用


1、双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丰台用,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协议所述交易中应承担的税费。


2、因合伙份额转让/受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及赔偿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或作出虚假的陈述和保证,则视为违约行为(但本协议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违约方应赔偿由其违约造成的其他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合伙份额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应付未付合伙份额转让款之日止。


(四)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1、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2、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他们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基金本案签署的法律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与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除非另有约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转让凯旋易细合伙份额是为了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更好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次转让凯旋易细合伙份额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约为-4.25万元,最终数据以公司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获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的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转让凯旋易细合伙份额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资产结构,聚焦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凯旋易细合伙份额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4、《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取得反垄断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决定或同意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办理在不确定性。


2、本次关联交易及签署的《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关联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京能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从属于公司拟实施的控制权变更的一揽子交易事宜:2022年2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先生与京能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京能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赵一波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4,196,0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02,800,000股的7%)转让给京能集团,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43,069,34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1.2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京能集团行使,委托期限为本次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但委托期限到期日不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京能集团拟通过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0,840,000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股数为准),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京能集团持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28.24%,京能集团将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赵一波先生变更为京能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赵一波先生变更为北京市国资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京能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京能集团基本情况


2、京能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京能集团100%的股权,为京能集团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为京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京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能源供应、管理等。


(下转C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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